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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盛智科: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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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盛智科: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补充公告

再回首 发表于 2022-4-16 00:00:00 浏览:  55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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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58证券简称:国盛智科公告编号:2022-012
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现就有关内容补充公告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根据2021年11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
布的关于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以下简称“《实施问答》”),于2021年1月1日起将发生在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将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
生的运输成本从“销售费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内容
2021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布了《实施问答》,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
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确认商品或服务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并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根据上述要求,公司对自2021年1月1日起将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
1输成本从“销售费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
(二)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本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将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在“销售费用”项目中列示。
(三)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本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21年11月2日颁布的《实施问答》,于2021年1月1日起将发生在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财政部于2021年发布的《实施问答》,自2021年1月1日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起,已对相关会计科目核算和财务报表项目列示进行了调整。
针对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本公司将其自“销售费用”全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与此相关的现金流出,将其自“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重分类至“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可比期间的影响项目及金额如下: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2020年度对财务报表的影响金额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2020年度合并报表2020年度母公司报表
营业成本10523970.656580045.63
销售费用-10523970.65-6580045.63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10547742.656580045.63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10547742.65-6580045.63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实施问答》相关规定执行,无需提请董事
2会和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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