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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力士: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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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力士: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财大气粗 发表于 2022-4-16 00:00:00 浏览:  26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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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召开了第七届
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和了解,现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各项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各项资格和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方案中关于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案切实可行;方案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攻略,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一致认为:该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充分说明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的影响。该预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一致认为:公司编制的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发展战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环保政策,为公司运营和业绩增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有利于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22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相关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一致认为: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22]3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该规划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一致认为,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
理的相关规定,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
独立意见经审查,我们一致认为:为保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高效、有序推进和顺利实施,《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具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保障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因员工持股计划部分参加对象离职,公司对员工持股计划做了相应的修订,修订后的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员工持股计划修订前,公司通过召开公司职工大会征求了员工意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修订后的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薪酬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实现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本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沙建尧蒋建华范薇薇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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