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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水利:《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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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水利:《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小韭菜 发表于 2022-4-16 00:00:00 浏览:  42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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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2年修订)
(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增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战略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投资发展部承担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的决议落实、会议组织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二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发展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九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于召开前5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条战略发展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战略发展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相关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所需
经费列入公司预算,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列席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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