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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科威尔电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肥科威尔电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合肥科威尔电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内部制度的规定,作为合肥科威尔电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威尔”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地立场,现就公司拟于2022年4月15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独立性、
足够的经验和专业胜任能力,在为公司提供2021年度审计工作中,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的要求开展审计工作。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代新社、姚良忠、马志保、文冬梅
2022年4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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