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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尔利: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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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尔利: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月牙儿 发表于 2022-4-16 00:00:00 浏览:  40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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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维尔利环保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尔利”或“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维尔利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理财产品的具体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增加公司收益,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二)投资额度
总额不超过25000万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且公司在任一时点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的保本理财产品总额不超过上述额度。
(三)投资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投资期限不超过
12个月的低风险理财产品,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固定收益型或保本浮动型理财产品。
(四)投资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五)实施方式
1投资产品必须以公司的名义进行购买,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规定额度范围内签署相关文件。
(六)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不存在关联关系。
(七)审批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投资额度在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内,需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由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后实施。
(八)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披露购买理财产品的具体情况。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金融机构发行的固定收益型或保本浮动型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介入,但不排除上述项目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进行自有资金现金管理时,将择机买入流动性好、安全性高并提供保本承
诺、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投资产品,明确投资产品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2、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
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内部监督,定期对投资的理财产品进行全面检查。
4、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有权对其投资产品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必要时
2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在确保不影响公司项目正常实施及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计划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理财产品,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且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取得良好的投资回报,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充分保障股东利益。
四、本次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情况及相关机构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的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理财产品。
(二)监事会意见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理财产品,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理财产品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运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投资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上述事项。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3中信证券查阅了维尔利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涉及的董事会决
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等有关文件,经核查后认为:
维尔利本次以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已经
维尔利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维尔利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该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保荐机构同意维尔利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
(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凌王巧巧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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