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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邦讯:关于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2022】第143号-会计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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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邦讯:关于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2022】第143号-会计师回复

牛哥 发表于 2022-4-18 00:00:00 浏览:  36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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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关于对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回复
致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贵所《关于对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143号)已收悉,我所先于3月31日进行了初次回复。截止目前,本所结合所
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确认的相关事项,作了认真研究,根据关注函的要求,现补充回复如下:
1.回函公告显示,你公司在2021年度对北京华胜信安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胜”)实现销售额2836.76万元,涉及的产品或服务有多媒体视频网络会议系统项目、智慧交通监控系统项目、远程协同通讯系统项
目方案的整体规划,并提供设备供给、技术支撑及安装调试服务;对成都随锐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随锐”)实现销售额2091.49万元,主要涉及服务器密码机主机及系统软件、网络会议远程调试工具软件等产品的销售、商业智能报表服务平台项目技术开发。
你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显示,你公司所处的细分行业为通信网络技术服务行业,主要客户为国内移动通信运营商,主营业务包括系统集成、设备销售及代维服务。其中,系统集成业务指为运营商提供移动通信网络优化覆盖服务,包括方案设计、现场施工、开通调试、项目验收等;设备销售业务指研发、生产和销售无线网络优化设备,产品主要用于运营商的无线网络优化工程建设;代维服务指为保障无线网络优化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而进行的日常维护及系统升级等。
(1)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北京华胜和成都随锐的基本情况,你公司与其接洽
及合作的具体过程及相关人员,并说明北京华胜和成都随锐及其董监高、前述相关人员与你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安排。
会计师回复:
我们实施了如下审计程序:
(1)通过第三方网站核查北京华胜和成都随锐的基本信息;
(2)走访成都随锐公司现场了解客户公司的经营情况;
(3)通过账套数据核查公司与客户的往来账项情况;
(4)向公司人员了解相关业务发生和形成的过程。
(5)向邦讯技术获取了与北京华胜和成都随锐所签的合同、结算单据、期后收款单据等资料;
(6)向邦讯技术提出协助走访现场,了解产品的安装交付和使用情况。
因上市公司至今尚未协调会计师对两家客户及相关供应商执行项目现场走访程序,以核实项目真实性,我们仅凭所获取的合同、发票及结算单无法判断交易发生的真实性和金额的准确性,故无法对北京华胜和成都随锐相关销售收入发表意见。
(2)请你公司说明与北京华胜和成都随锐所开展的业务与你公司前述主营
业务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并逐份合同详细说明与其开展业务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取得方式及主要内容、价格构成及其公允性,与你公司开展业务的原因及其商业合理性,你公司提供的具体产品或服务及其用途,收入确认情况(确认时点、确认金额、确认依据、商品是否最终实现销售、单据是否完整、会计处理是否规范等),成本构成及核算情况(涉及外购的请列明供应商名称及采购的时间、单价、金额),信用政策及回款情况,公司以前年度是否与其存在业务往来,2021年度业务主要发生在第四季度的原因及合理性,未回款的原因及是否存在纠纷或者障碍(如有),并提供收入确认、成本核算以及资金流转的相关证明材料。
会计师回复:我们实施了如下审计程序:
(1)获取公司与北京华胜和成都随锐签订的所有交易合同、验收报告;
(2)获取并核对公司向以上客户开具的全部发票清单;
(3)获取并核对银行汇款单据;
(4)通过第三方网站核查供应商相关资质和信息;
(5)核对企业账务处理情况。
因上市公司至今尚未能协调会计师对两家客户及相关供应商执行项目现场
走访程序,以核实项目真实性,我们仅凭所获取的合同、发票及结算单无法判断交易发生的真实性和金额的准确性,故无法对北京华胜和成都随锐相关销售收入发表意见。
(3)请你公司按业务类型逐月列示自2021年以来对北京华胜和成都随锐实现的营业收入及其占同类业务的比重,并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南第1号——业务办理》关于营业收入扣除的相关规定,说明与北京华胜和成
都随锐开展的相关业务是否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是否形成稳定业务模式,是否属于新增贸易业务等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并说明判断依据及合理性。
会计师回复:
因上市公司至今尚未能协调会计师对两家客户及相关供应商执行项目现场
走访程序,以核实项目真实性,我们仅凭所获取的合同、发票及结算单无法判断交易发生的真实性和金额的准确性,故无法对北京华胜和成都随锐相关销售收入发表意见。
2.回函公告显示,你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出资105万元取得图斯崆南
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斯崆”)51.22%股权;图斯崆主要从事技术开
发集成业务和网络营销推广业务,从业人员共28人,其中,技术研发人员10人、兼职人员8人;图斯崆在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分别实现营业收入9.35
万元、118.81万元和5383.11万元,分别实现净利润3.53万元、14.32万元和-286.03万元;图斯崆在2021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44.55万元,在2021年第四季度实现营业收入5338.56万元;图斯崆对明理医疗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理医疗”)、上海影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影谱”)和北京四象爱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四象”)分别实现技术
开发集成收入320.75万元、459.43万元和518.87万元,对同方鼎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鼎欣”)实现驻场技术服务548.14万元,对海南坚果创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坚果”)和罗高仕科技(北京)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罗高仕”)分别实现推广收入795.19万元和760.82万元。
(1)请你公司详细说明图斯崆与明理医疗、上海影谱、北京四象、同方鼎
欣开展业务的具体情况,包括并不限于客户基本情况,合同取得方式及主要内容、合同签署日期、合同存续期间、合同标的及所属业务类型、价格构成及其公允性,收入确认的方法、时点、金额及依据,成本构成及核算情况(涉及外购的请列明供应商名称及采购的时间、单价、金额),信用政策及回款情况,未回款的原因及是否存在纠纷或者障碍(如有),并提供收入确认、成本核算以及资金流转的相关证明材料。
会计师回复:
我们执行了如下审计程序:
(1)获取和查看图斯崆公司与明理医疗、上海影谱、北京四象、同方鼎欣签订的协议;
(2)分别向客户访谈了解公司提供的具体产品和服务的情况,索取了部分成果材料;
(3)核查公司提供的合同、验收单、汇款单等;
(4)核对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的情况;
(5)走访公司实际经营地,现场了解公司经营过程,了解公司产品的开发交付和运营情况等。
我们通过对图斯崆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到,上市公司披露的技术开发集成业务和网络营销推广业务需要获取双方出具的结算单或验收报告,截止本回复日,图斯崆未向我们提供相关业务结算单或验收报告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和公司技术开发集成业务确认收入条件,应
以产品或服务成果的交付并获取对方结算单或验收单控制权转移时确认收入,截止目前上述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未取得结算单的金额为3276.23万元(其中图斯崆公司与明理医疗、上海影谱、北京四象、同方鼎欣四家公司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合计1067.01万元。)
(2)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图斯崆的技术开发集成业务自2019年以来各月份
确认的收入金额,并结合相关技术人员的数量及构成变化,说明2021年第四季度技术开发集成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调节收入期间或故意将购买日前收入延期至购买日后确认的情形。
会计师回复:
我们实施了如下审计程序:
(1)获取图斯崆购买日前和购买日后的财务报表数据;
(2)核查合同签订时间以及验收日期;
(3)向客户访谈了解产品开发和交付的情况;
(4)核查会计记账和财务核算的情况;
(5)索取截止年末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
(6)走访公司实际经营地,现场了解公司经营过程,了解公司产品的开发交付和运营等情况。
我们了解到,图斯崆在2021年度签订了较大金额的技术开发集成合同,但鉴于产品的开发交付和疫情影响等综合因素,截止回复日,最终获取客户结算单或验收单并符合确认技术开发集成收入条件的金额合计为1319.15万元。(原图斯崆账面确认金额为2312.05万元。)
(3)请你公司用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语言补充说明图斯崆与海南坚果、罗高仕及流量供应商之间的业务模式及具体往来情况,并结合流量采购及销售的定价原则、结算方式、商品交付、风险报酬承担等,充分论述图斯崆是否拥有对商品的控制权和定价权,图斯崆在网络营销推广业务中的身份是代理人还是主要责任人,对网络营销推广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的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会计师回复:
我们实施了如下审计程序:
(1)获取并核查企业与海南坚果签订的业务协议;
(2)访谈企业业务人员以及访谈了解企业上游供应商的业务模式情况;
(3)获取并核对企业开具票据的清单和收款结算的单据等。
(4)走访公司实际经营地,了解公司承接和完成广告推广业务的实现过程。
我们根据了解和获取的具体业务资料显示,图斯崆从上游客户获取营销推广业务,并将其转交给下游公司进行推广分发,图斯崆公司本身并无客户流量资源,仅以获取较低的中间推广差价获取利益。从结算模式上,公司的广告推广业务系待下游供应商的推广业绩符合上游客户结算的条件并付款后再行结算,因此亦不存在资金的风险。综合分析,我们认为公司确认的此类广告推广业务应采用净额法进行确认。截止目前,公司调整后确认的营销推广业务收入为279.65万元。
(4)回函公告显示,图斯崆采取低于市场价的形式获取客户,2021年度营
业收入同比增长4430.86%,但净利润却同比下滑2097.42%.请你公司结合公司及图斯崆的资金状况以及目前涉及诉讼、银行账户冻结等事项,充分说明图斯崆采取的低价扩张模式是否具备可持续性,能否形成稳定业务模式,是否属于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并说明判断依据及合理性。
会计师回复:
我们通过走访图斯崆公司,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获取图斯崆的业务合同并了解合同的落实和执行的情况。图斯崆公司主营业务包括技术开发集成业务和网络营销推广业务,在加大资源投入和营销的基础上,收入同比有了较大的幅度的增长。按照我们目前获取的审计证据,扣除尚未获取结算单或验收报告的部分,将收入进行调整后,图斯崆确认的业务收入合计为1598.80万元,我们认为图斯崆上述业务具有商业实质。
3.回函公告显示,你公司因资金短缺,已拖欠游戏业务团队近20个月薪资,
且未兑现关于在春节前补发半年薪资并给予相应奖励的承诺;游戏业务团队已
不配合你公司,存在对孙公司成都点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点翼”)丧失控制权的风险。你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流动资金紧张,员工工资发放困难,公司员工大量离职,存在大量诉讼仲裁,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无法参与正常的招投标业务,游戏业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3)请你公司按业务类型列示近三年来的员工数量及其构成情况,并说明
《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提及的“员工大量离职”“无法参与正常的招投标业务”“游戏业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等经营困境是否仍然存在,如是,请充分提示风险;如否,请说明判断依据。
会计师回复:
我们实施了如下审计程序:
(1)获取公司从事游戏业务的人员名单;
(2)获取公司发放工资的转账单据;
(3)对从事游戏人员进行了访谈;
(4)查看目前公司签订的游戏推广类相关服务协议等;
(5)现场了解游戏推广业务的具运营情况。
我们了解到公司游戏团队相关从业人员大幅减少,公司因资金紧张仅补发3个月的工资。目前提供的所签订的游戏相关服务协议最晚合作期截止2022年9月份。公司游戏开发业务已处于停滞状态,后期进行的推广业务因毛利较低及人员不足,预计将出现难以长期维持的情况。
(4)请你公司说明上述拖欠事项是否可能或已经导致你公司被诉讼、仲裁
或受到处罚,如是,请予以详细说明,并说明你公司是否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是否进行了恰当会计处理。会计师回复:
我们实施了以下审计程序:
(1)向公司了解索取涉及劳动仲裁、诉讼、劳动监察相关案件;
(2)核对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相关公告;
(3)通过第三方网站查阅公司涉及劳动仲裁、诉讼、劳动监察案件;
(4)核对公司关于劳动仲裁、诉讼、劳动监察案件的账务处理及金额;
(5)现场访谈和了解公司相关人员欠薪的状况以及诉讼情况。
截止目前,未发现公司因上述提及的欠薪导致诉讼、仲裁或收到处罚与企业会计处理不一致的情况。
(5)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上述游戏业务团队是否涉及成都点翼的母公司北京
点翼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其他子公司,并说明该失控事件对你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可能造成的影响。
会计师回复:
邦讯技术财务人员提供了北京点翼以及成都点翼的账簿、报表等资料。我们向游戏团队的成员进行了访谈并实施审计程序,了解到公司已发放员工3个月工资,并将继续从事游戏相关业务。经现场访谈核查,了解到成都点翼收入均由北京点翼游戏团队完成,根据现场获取的收入相关合同、结算单据、游戏推广过程统计资料,以及了解的游戏团队所从事的推广业务等。我们了解到该失控事项已消除,成都点翼及其母公司北京点翼仍属于2021年度财报表的合并范围。
4.公告显示,公司财务负责人近期频繁更换,大量员工离职,公司资金困
难影响正常工作开展,部分下属公司拒不配合。请你公司补充说明在资金短缺、人员流失、财务负责人频繁更换、下属公司拒不配合等不利因素下,编制《2021年度业绩预告》的具体过程、数据来源及相关责任人,并说明相关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可靠,涉及需修正的,请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会计师回复:我们进入公司现场开展审计工作,目前公司向我们提供了在北京总部的财务账簿等资料,但有些凭证缺少审批单和附件,部分账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等情况。我们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已逐步形成审计调整并与邦讯技术进行沟通,具体的审计结果,以我们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除上述收入等相关事项外,其余涉及债务转移、债务豁免、资产捐赠等事项后续再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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