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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事特: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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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事特: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稳稳的 发表于 2022-4-18 00:00:00 浏览:  38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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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76证券简称:易事特公告编号:2022-014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4月18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4月18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4月18日交易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4月18日上午
9:15至2022年4月1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工业北路6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总计36人,代表股份数
13428940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517%。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股份数592780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369%;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仅列席本次会议,不参与投票。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0人,代表股份106139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72%。
4、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5、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何煦律师、王梦瑶律师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下列议
案: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602103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61%;反对1290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3235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424%;反对12904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576%;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21614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2数的99.7957%;反对123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0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3811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850%;反对12328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15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3、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21614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57%;反对123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3811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850%;反对12328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15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及合并范围内下属公司开展融资业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30876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2%;反对306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3073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113%;反对3066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87%;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中能易电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786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3%;反对31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0734%;弃权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2941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870%;反对3141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93%;弃权57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7%。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何煦律师、王梦瑶律
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
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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