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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轮胎: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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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轮胎: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平淡 发表于 2022-4-20 00:00:00 浏览:  47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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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过审阅相关资料,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审慎讨论,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明确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
经审阅《关于明确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是基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的授权,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市场状况,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做了进一步明确。本次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
经审阅《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申请办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代表负责办理具体事宜,该事项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相关事项。
1三、关于开立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
监管协议的议案经审阅该议案内容,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拟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能够规范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事项。
独立董事:黄跃刚、杨大贺、蔡可青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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