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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生物: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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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生物: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久遇 发表于 2022-4-19 00:00:00 浏览:  39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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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2年4月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 g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2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22年3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2年3月29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
了《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3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4月19日14:30时在河北省邯郸市
曲周县城晨光路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4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4月
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1296734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4.4493%,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
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1名,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
4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以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待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视频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739937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关于《董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739937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739937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4.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739937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774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5.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739937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774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6.关于《募集资金2021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739937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774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7.关于向融资机构申请办理各类融资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738047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7%;反对1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8.关于为子公司运输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738047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7%;反对1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448117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67%;反对291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482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2682%;反对291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73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10.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448117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67%;反对291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1.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李凤飞先生持有公司955883股,因其属于本议案关联方,进行了回避,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合计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66443488股。
表决结果:同意16642458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6%;反对1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772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99%;反对1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7权股份的0.05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12.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739937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774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13.关于《监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739937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8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张学兵姚启明
经办律师:
王源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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