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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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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粤港游资 发表于 2022-4-20 00:00:00 浏览:  35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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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意见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增加2021年度股东大会提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审查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增加2021年度股东大会提案的议案》及其子议案,认为公司调整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决议有效期并据此修订《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有利于推进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持续、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
二、对《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采取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我们认为,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对摊薄即期回报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措施及承
1独立意见
诺符合证监会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
(以下无正文)
2独立意见(此页无正文,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邹志勇王吉法金福海程永峰
二○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3
功崇惟志,业广惟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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