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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独立董事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出售参股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公司进一步聚焦主业,优化产业结构,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交易定价方式合理,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关联董事对该事项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实施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本项议案于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大亮、李成艾、张民元
2022年4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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