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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孚高科: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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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孚高科: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平淡 发表于 2022-4-19 00:00:00 浏览:  27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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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81 200581 证券简称:威孚高科 苏威孚 B 公告编号:2022-022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了进一步规范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监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全文修订。
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监事会议事规则》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1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本规则已经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会有效地履行其监督职责,提高监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三条公司设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四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股东代表与职工代表的比例为二分之一。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2(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监事会主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三)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章会议的提案与通知
第八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集临时会议:
(一)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决定;但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出召开,则监事会临时会议必须召开。
第十一条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二条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或者直接向监事会
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三条监事会会议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
通知时限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分别在会议召开十日前和五日前发出会议通知。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四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和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
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三日之前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六条监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监事理解相关事项的信息和数据。
第五章会议的召开
第十七条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在保障监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4第十八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
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可以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一名监事不应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或超过监事总数三分之一以上监事的委托。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的投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监事连续二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会议的,应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六章会议的表决和记录
第二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
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书面等表决方式。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应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认真审议提交的议案,对议案表决时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均需说明明确的理由。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应指定相关人员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5(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七章会后事项
第二十五条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后向有关监管部门上报会议决议等有关材料,办理在公众媒体上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的决议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不
得以任何一种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切后果,并视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
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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