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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元信息: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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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元信息: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再回首 发表于 2022-4-21 00:00:00 浏览:  42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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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3
第三章内部管理...............................................4
第四章附则.............................................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合并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
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
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内部管理
第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三)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条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
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
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附件一:
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申请部门/单位申请人申请时间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描述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类型和□暂缓披露(暂缓披露的期限:____________)
期限□豁免披露
□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故申请暂缓披露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及
□属于国家秘密、法定商业秘密,故申请豁免披露依据
□其他(请注明):___________________
是否已填报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是□否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作出书面保密承诺:□是□否前置条件审核确认
相关信息是否尚未泄露:□是□否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是否未发生异常波动:□是□否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意见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董事长审批意见
备注附件二:
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所在单位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
序知情人姓职务/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身知悉信知悉信息方登记登记人
所在单位/部门公司的关系内容所处阶段
号名/名称岗位份证件号码息时间式(注2)时间(注5)(注1)(注3)(注4)
注:
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附件三:
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本人(本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________________,作为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本人(本单位)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本单位)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等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本单位)愿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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