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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芯生物:关于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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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芯生物:关于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涨停播报 发表于 2022-4-21 00:00:00 浏览:  36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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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陈军律师、郭珣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
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参加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本
所假设:
1.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
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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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
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在上文所述基础上本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
勉尽责的精神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公司公告的《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列明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2年4月20日13:
30 在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3157 号南山智谷产业园 B 栋 22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采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年4月20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4月20日9:15至15:00。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均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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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以及网络投票情况统计确认参加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13210171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112%。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均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
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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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而使用除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外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事务所负责人韩炯律师经办律师陈军律师郭珣律师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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