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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新股份: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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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新股份: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粤港游资 发表于 2022-4-22 00:00:00 浏览:  58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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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6证券简称:兆新股份公告编号:2022-029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提案均审议通过,无增加、变更提案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视讯方式列席会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4月21日(星期四)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4月2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4月21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4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笋岗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5层509-510
单元公司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化春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9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206555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590%。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3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9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205923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556%。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42488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9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3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41856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61%。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审议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交了《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在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5133780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22%;
反对700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62%;弃权26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697130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511%;反对70092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655%;弃权2683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34%。
22、审议通过《关于审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5133780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22%;
反对700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62%;弃权26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697130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511%;反对70092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655%;弃权2683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34%。
3、审议通过《关于审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5133792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25%;
反对721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63%;弃权5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697250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546%;反对72180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752%;弃权583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2%。
4、审议通过《关于审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5133667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01%;
反对723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87%;弃权5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696000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181%;反对72305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117%;弃权583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2%。
5、审议通过《关于审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3表决情况:同意5133780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22%;
反对700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62%;弃权26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697130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511%;反对70092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655%;弃权2683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34%。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5136864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15%;
反对691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73%;弃权5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727970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6516%;反对69108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782%;弃权583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2%。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5136202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88%;
反对697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00%;弃权5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721350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583%;反对69770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715%;弃权583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5135346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23%;
4反对706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65%;弃权583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712790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2083%;反对70626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214%;弃权583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2%。
9、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5133336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37%;
反对726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51%;弃权5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692690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6214%;反对72636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083%;弃权583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2%。
10、审议通过《关于出售青海锦泰全部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5130445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82%;
反对755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06%;弃权5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663780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7773%;反对75527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524%;弃权583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
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5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
一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6
功崇惟志,业广惟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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