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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大股份:同大股份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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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大股份:同大股份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涨停播报 发表于 2022-4-23 00:00:00 浏览:  22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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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规范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科学、
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公司编制了《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利润状况和生产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结合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及发展所处阶段、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能力和规模、现金流量状况、经营资金需求和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1、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的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坚持如下原则:1、按法定程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的原则。
4、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即不得损害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的原则。
5、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中享有
优先顺序的原则。
(二)公司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
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董事会在综合考虑公司本身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的基础上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董事意见并随董事会决议一并公开披露。
2、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
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注册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就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3、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
制订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4、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预案至少包括:分配对象、分配方式、分配现金
金额和/或红股数量、提取比例、折合每股(或每10股)分配金额或红股数量、
是否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说明、是否变更既定利润分配政策条件的
分析、该次利润分配预案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的分析。
5、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公司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做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
序和机制,因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颁布或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充分听取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董事会提出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议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发表专项审核意见。
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作出决议的,应经全部董事的2/3以上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的2/3以上通过。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作出决议的,应经全部监事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的,应在提供现场会议的同时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利润分配应优先采取现金分配,在优先采取现金分配前提下可结合股票股利的分配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积极实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性前提下,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还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公司董事会在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的基础上,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制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主要以现金分红为主,但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实施利润分配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0.1元。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
4、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
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5、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原则上需在进行利润分配后留存部分未分配利润,此部分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
三、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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