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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贵电器: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永贵电器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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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贵电器: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永贵电器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雪儿白 发表于 2022-4-21 00:00:00 浏览:  40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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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贵电器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见证贵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规则》”)及《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
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永贵电器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3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会议时间、地点、主要议程、出席对象、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4月21日在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
限公司行政大楼一楼会议室(1)召开,公司董事长范纪军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21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
人共8名,代表股份21072774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383641857股的
54.9282%。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网
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13名,代表股份11881983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383641857股的3.0972%。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除贵公司股东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贵公司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永贵电器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
为:同意222596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939%;反对1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119083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4%;反对135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6%;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
为:同意2225674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810%;反对4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090283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89%;反对423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1%;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
为:同意222596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939%;反对1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119083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4%;反对135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6%;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2225674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810%;反对1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永贵电器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弃权2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090283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89%;反对135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6%;弃权288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5%。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2225674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810%;反对4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090283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89%;反对423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1%;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关联股东范永贵、浙江天台永贵投资有限公司、范纪军、范正军、汪敏华、卢素珍、娄爱芹回避了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190902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7789%;反对4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090283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89%;反对423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1%;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222596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939%;反对1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119083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4%;反对135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6%;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贵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2021年度述职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永贵电器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应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永贵电器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经办律师:钱晓波
负责人:颜华荣郭凯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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