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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农发展: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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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农发展: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小股 发表于 2022-4-21 00:00:00 浏览:  52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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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何秀荣)
作为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以及《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要求,切实履行独立董事忠实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积极出席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以及定期了解检查公司经营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1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1年度,公司共召开9次董事会,4次股东大会,本人均亲自出席,无缺
席和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的情况。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各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本人对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本人具体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本报告期参加董事现场出席次以通讯方式参委托出席次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缺席次数会次数数加次数数参加会议
96300否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4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经营状况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各项议案讨论,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做出客观、公正、独立的判断。具体情况如下:
(一)在2021年3月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
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我们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名单进行了核查,本次可解除限售的217名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中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217名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的第一个限售期届满后按规定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除限售和股份上市手续。
(二)在2021年4月1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内部控制制度
及规范体系,有效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有序开展,较好的控制了公司生产经营各环节风险。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关于《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主要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具有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能力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在对公司年度财务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其团队尽职尽责服务公司多年,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1年度审计机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3、关于《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

公司2021年度预计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原则,充分利用关联方拥有的优势资源为公司生产经营服务,有利于促进公司发展,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关联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我们同意《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依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内部制度的要求,参照公司所处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公司制定了2021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该方案有利于调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1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5、关于《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基于对《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的充分了解与查验,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利润分配议案,系公司综合考虑了公司未来发展、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盈利能力以及股东投资回报等综合因素而制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该方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我们还关注到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实施完成2020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综上,同意《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未来经营计划和资金使用情况,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
7、关于《关于提名丁晓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提名丁晓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通过对本次董事候选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和健康状况等方面的了解,认为丁晓先生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相关情形;
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同意《关于提名丁晓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亦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关于《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文件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能够更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9、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依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0年
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0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在2021年6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关于公司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六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通过对本次董事候选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和健康状况等方面的情况了解,认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相关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同意提名傅光明先生、傅芬芳女士、陈榕女士、陈剑华先生、周红先生、丁晓先生六人为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关于公司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第六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通过对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和健康状况等方面的情况了解,认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相关情形;
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同意提名何秀荣先生、王栋先生、杜兴强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股东大会方可表决。
(四)在2021年7月1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选举董事长及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之事宜的独立意见:
(1)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合法。根据公司提供的拟选举的董事长及拟聘任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书等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的董事长、聘任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都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和相关工作经历,接受的专业教育及学识符合公司治理和经营发展的需要,能够胜任其所担任的职务。上述人员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6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2.3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上述人员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2)程序合法。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提名、选举董事长以及提名、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选举傅光明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傅芬芳女士担任公司总经理;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陈榕女士、陈剑华先生和廖俊杰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林奇清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廖俊杰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五)在2021年8月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
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出席人数、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
的投资价值,维护股东利益,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公司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以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为公司建立完善的长效激励机制,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3)公司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含)且不超
过人民币1200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公允合理,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具有合理性。本次回购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本次回购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有利于维护公司市场形象,提升公司价值,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保护广大股东利益,推进公司长远发展,同时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
(六)在2021年8月6日发表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
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延续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以前年度发生
延续到2021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事项。
(七)在2021年10月1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因公司已于2021年1月实施2020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即每10股派1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根据《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19年限制性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2.07元/股调整为11.07元/股;预留授予部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3.30元/股调整为12.30元/股。公司本次调整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预留授予部分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中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2、关于《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中13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部分中2名激励对象共计15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上述人员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对上述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
1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32354股进行回购并注销,其回购价格及股份数量系依据《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3、关于《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较好,在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现金需要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及衍生品投资,有利于降低大宗原料价格波动对公司带来的风险,并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本次开展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在批准额度范围内开展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业务。
(八)在2021年11月3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上就《关于调整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基于公司2021年度实际日常经营情况,公司与部分关联企业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事项将超出2021年初披露的预计范围,因此对部分关联企业年初预计的关联交易额度进行调整。此外,关联交易严格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
公司关联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调整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三、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2021年度,本人担任独立董事期间通过电话和邮件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沟通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情况等;
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对规定信息的及时披露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核查,使公司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利用自己的专业领域向公司传递最
新行业资讯,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面临的市场竞争环境,加强对管理层决策的指导和支持,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四、其他事项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2、无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五、联系方式
请联系公司证券部,电话:0599-7951250。
2022年,本人将继续勤勉尽职,认真履行职责,继续加强学习公司规范运
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合作,继续利用各自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增强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何秀荣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日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栋)作为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以及《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要求,切实履行独立董事忠实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积极出席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以及定期了解检查公司经营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1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1年度,公司共召开9次董事会,4次股东大会,本人均亲自出席,无缺
席和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的情况。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各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本人对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本人具体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本报告期参加董事现场出席次以通讯方式参委托出席次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缺席次数会次数数加次数数参加会议
96300否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4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经营状况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各项议案讨论,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做出客观、公正、独立的判断。具体情况如下:
(一)在2021年3月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
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我们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名单进行了核查,本次可解除限售的217名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中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217名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的第一个限售期届满后按规定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除限售和股份上市手续。
(二)在2021年4月1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内部控制制度
及规范体系,有效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有序开展,较好的控制了公司生产经营各环节风险。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关于《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主要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具有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能力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在对公司年度财务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其团队尽职尽责服务公司多年,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1年度审计机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3、关于《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

公司2021年度预计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原则,充分利用关联方拥有的优势资源为公司生产经营服务,有利于促进公司发展,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关联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我们同意《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依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内部制度的要求,参照公司所处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公司制定了2021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该方案有利于调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1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5、关于《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基于对《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的充分了解与查验,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利润分配议案,系公司综合考虑了公司未来发展、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盈利能力以及股东投资回报等综合因素而制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该方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我们还关注到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实施完成2020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综上,同意《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未来经营计划和资金使用情况,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
7、关于《关于提名丁晓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提名丁晓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通过对本次董事候选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和健康状况等方面的了解,认为丁晓先生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相关情形;
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同意《关于提名丁晓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亦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关于《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文件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能够更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9、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依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0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0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在2021年6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关于公司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六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通过对本次董事候选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和健康状况等方面的情况了解,认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相关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同意提名傅光明先生、傅芬芳女士、陈榕女士、陈剑华先生、周红先生、丁晓先生六人为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关于公司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六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通过对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和健康状况等方面的情况了解,认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相关情形;
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同意提名何秀荣先生、王栋先生、杜兴强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股东大会方可表决。
(四)在2021年7月1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选举董事长及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之事宜的独立意见:
(1)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合法。根据公司提供的拟选举的董事长及拟聘任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书等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的董事长、聘任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都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和相关工作经历,接受的专业教育及学识符合公司治理和经营发展的需要,能够胜任其所担任的职务。上述人员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6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2.3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上述人员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2)程序合法。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提名、选举董事长以及提名、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选举傅光明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傅芬芳女士担任公司总经理;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陈榕女士、陈剑华先生和廖俊杰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林奇清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廖俊杰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五)在2021年8月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
下独立意见:1、关于《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出席人数、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
的投资价值,维护股东利益,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公司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以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为公司建立完善的长效激励机制,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3)公司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含)且不超
过人民币1200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公允合理,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具有合理性。本次回购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本次回购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有利于维护公司市场形象,提升公司价值,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保护广大股东利益,推进公司长远发展,同时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
(六)在2021年8月6日发表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
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延续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以前年度发生
延续到2021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事项。
(七)在2021年10月1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因公司已于2021年1月实施2020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即每10股派1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根据《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19年限制性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2.07元/股调整为11.07元/股;预留授予部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3.30元/股调整为12.30元/股。公司本次调整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预留授予部分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中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2、关于《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中13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部分中2名激励对象共计15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上述人员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对上述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
1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32354股进行回购并注销,其回购价格及股份数量系依据《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3、关于《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较好,在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现金需要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及衍生品投资,有利于降低大宗原料价格波动对公司带来的风险,并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本次开展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在批准额度范围内开展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业务。
(八)在2021年11月3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上就《关于调整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基于公司2021年度实际日常经营情况,公司与部分关联企业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事项将超出2021年初披露的预计范围,因此对部分关联企业年初预计的关联交易额度进行调整。此外,关联交易严格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
公司关联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调整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三、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报告期内,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
会前充分了解做出决策所需要的资料,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出充分的准备工作。
会议上认真审议每项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充分发挥自己作为独立董事的作用。在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中,本人督促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机构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以此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其他事项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2、无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五、联系方式
请联系公司证券部,电话:0599-7951250。
以上为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在2021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在此,对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和相关人员在本人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的积极有效配合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2022年,本人将继续勤勉尽职,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的决策和监督作用,利用自己的专业能力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独立董事:王栋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日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杜兴强)
作为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以及《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要求,切实履行独立董事忠实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积极出席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以及定期了解检查公司经营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1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1年度,公司共召开9次董事会,4次股东大会,本人均亲自出席,无缺
席和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的情况。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各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本人对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本人具体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本报告期参加董事现场出席次以通讯方式参委托出席次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缺席次数会次数数加次数数参加会议
96300否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4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经营状况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各项议案讨论,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做出客观、公正、独立的判断。具体情况如下:
(一)在2021年3月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
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我们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名单进行了核查,本次可解除限售的217
名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中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217名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的第一个限售期届满后按规定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除限售和股份上市手续。
(二)在2021年4月1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内部控制制度
及规范体系,有效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有序开展,较好的控制了公司生产经营各环节风险。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关于《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主要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具有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能力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在对公司年度财务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其团队尽职尽责服务公司多年,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1年度审计机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3、关于《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公司2021年度预计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原则,充分利用关联方拥有的优势资源为公司生产经营服务,有利于促进公司发展,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关联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我们同意《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依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内部制度的要求,参照公司所处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公司制定了2021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该方案有利于调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1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5、关于《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基于对《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的充分了解与查验,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利润分配议案,系公司综合考虑了公司未来发展、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盈利能力以及股东投资回报等综合因素而制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该方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我们还关注到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实施完成2020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综上,同意《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未来经营计划和资金使用情况,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
7、关于《关于提名丁晓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关于提名丁晓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通过对本次董事候选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和健康状况等方面的了解,认为丁晓先生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相关情形;
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同意《关于提名丁晓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亦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关于《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文件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能够更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9、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依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0年
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0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三)在2021年6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关于公司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六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通过对本次董事候选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和健康状况等方面的情况了解,认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相关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同意提名傅光明先生、傅芬芳女士、陈榕女士、陈剑华先生、周红先生、丁晓先生六人为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关于公司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六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通过对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和健康状况等方面的情况了解,认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相关情形;
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同意提名何秀荣先生、王栋先生、杜兴强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股东大会方可表决。
(四)在2021年7月1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选举董事长及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之事宜的独立意见:
(1)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合法。根据公司提供的拟选举的董事长及拟聘任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书等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的董事长、聘任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都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和相关工作经历,接受的专业教育及学识符合公司治理和经营发展的需要,能够胜任其所担任的职务。上述人员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6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2.3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上述人员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2)程序合法。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提名、选举董事长以及提名、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选举傅光明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傅芬芳女士担任公司总经理;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陈榕女士、陈剑华先生和廖俊杰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林奇清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廖俊杰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五)在2021年8月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
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出席人数、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
的投资价值,维护股东利益,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公司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以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为公司建立完善的长效激励机制,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3)公司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含)且不超
过人民币1200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公允合理,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具有合理性。本次回购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本次回购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有利于维护公司市场形象,提升公司价值,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保护广大股东利益,推进公司长远发展,同时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
(六)在2021年8月6日发表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
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延续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以前年度发生
延续到2021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事项。
(七)在2021年10月1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以下独立意见:1、关于《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因公司已于2021年1月实施2020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即每10股派1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根据《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19年限制性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2.07元/股调整为11.07元/股;预留授予部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3.30元/股调整为12.30元/股。公司本次调整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预留授予部分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中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2、关于《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中13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部分中2名激励对象共计15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上述人员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对上述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
1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32354股进行回购并注销,其回购价格及股份数量系依据《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3、关于《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较好,在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现金需要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及衍生品投资,有利于降低大宗原料价格波动对公司带来的风险,并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本次开展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在批准额度范围内开展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业务。
(八)在2021年11月3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上就《关于调整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基于公司2021年度实际日常经营情况,公司与部分关联企业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事项将超出2021年初披露的预计范围,因此对部分关联企业年初预计的关联交易额度进行调整。此外,关联交易严格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
公司关联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调整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三、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关注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合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督促公司保持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知情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二)现场了解和检查情况
本人积极利用参加会议及其他机会,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了解,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对每次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均要求公司事先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
本人能够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各项表决权,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培训和学习情况
自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以来,本人一直注重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发布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更加全面了解上市公司管理的各项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增强规范运作意识与风险责任意识,提升基础管理能力与决策能力,形成自觉保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的进一步规范运作。
四、其他事项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2、无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五、联系方式
请联系公司证券部,电话:0599-7951250。
2022年度,本人将持续提高自身履职能力,一如既往勤勉、尽责地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独立董事:杜兴强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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