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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议案,我们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先后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审计、专项鉴证等服务,具备丰富的为上市公司服务的经验,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此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持公司业务的连续性,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此页系《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无正文)独立董事签名:
签字:签字:
姓名:姜海华姓名:余宁梅
签字:
姓名:周亚宁
签署日期:2022年4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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