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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函【2022】0263号
关于*ST 罗顿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2年1月28日,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T 罗顿”)发布年度业绩预告称,2021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1.52亿元,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
入后的营业收入为1.38亿元,扣非前后净利润均为负值。你所对此出具专项说明称,未注意到公司存在其他重大事项使你所相信公司
2021年度业绩预告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
2022年4月15日,公司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称,由于年审过
程中对推广服务收入由总额法改净额法并在约定期限内分期确认,导致本次业绩预告更正后的财务数据较前期存在重大差异,公司
2021年度营业收入和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
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均已低于1亿元,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为负,公司股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截至目前,你所并未就业绩预告更正情况出具新的专项说明。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13.1.1条,现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1.请你所针对公司业绩预告更正情况,尽快出具专项说明。
12.公司近期将披露年报,请你所结合业绩预告更正情况和相关
审计进展等,进一步说明对年报审计意见可能产生的影响。
3.前期,《关于*ST 罗顿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2】号 0095 号)以及《关于*ST 罗顿业绩预告事项的二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2】号0181号)均要求年审会计师对相应问
题发表核查意见,你所回复年审工作还在开展,无法根据目前已经获取的审计证据发表核查意见。请你所根据目前的审计情况,尽快发表核查意见。
4.请你所在公司2021年年报审计中,勤勉尽责,执行充分、适
当的审计程序,审慎发表相关专项核查意见和审计意见。
请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披露。请你所收到本函后,认真落实相关要求,于4月25日前回复我部,公司应当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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