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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邦讯:关于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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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邦讯:关于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牛哥 发表于 2022-4-22 00:00:00 浏览:  38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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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关于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1/4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关于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于2022年4月22日下午14时在北京市海淀区北辛庄路北软双新科创园 E座会议室召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徐西华、陈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召集人员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出具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6日,以公告、电话的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经到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确认已经收到上述会议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2022年4月22日下午14时,在北京市海淀区北辛庄路北软
双新科创园 E座会议室召开,同时开设了网络投票通道。本次股东大
2/4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通知中的时间、地点一致。
2、公司董事长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主持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董事会的成立合法,董事会成员身份合法,董事会作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22名,法人股东4名,代表股权总数113,228,9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的35.3796%。
3、列席会议的人员
列席会议的为公司董事、监事、股东代表,其他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邀请列席会议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
员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是“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的议案”。
上述议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见证了计票、监票的全过程。
3/4根据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参加会议有
表决权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648%同意通过。
公司制作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董事等人员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
2、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主任:吴革
律师:徐西华、陈争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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