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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协议事项的问询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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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协议事项的问询函

莫忘初心 发表于 2022-4-22 00:00:00 浏览:  37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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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函【2022】0261号
关于对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投资协议事项的问询函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3日,公司公告称,与包头市人民政府、包头市九
原区人民政府分别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拟投资200亿元在包头市投资建设光伏新能源全产业链项目。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货币资金4.20亿元,总资产47.28亿元,投资额远高于目前公司账面资金和资产规模。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的规定,现请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如下事项。
前期,2022年3月,公司公告称拟投资20亿元投资光伏子公司。
此次投资计划距上次投资计划不足两个月,公司在短时间内又拟对外投资200亿元。公司称两次对外投资均较大,且无明确筹资计划,也无技术、人才、经验等储备。公司两次对外投资均涉及新行业新业务,且公司无开展相关业务的基础,相关投资事项面临多项风险。
请公司补充披露:(1)前次设立子公司事项相关进展,包括公司已投资金额、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进展、人员安排、技术开发或外购
安排及推进情况、项目涉及的行政审批进度等,若无实质进展,请
1公司明确相关事项是否继续推进,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2)公司
在资金不足且无技术及人员储备的情况下进行跨行业投资的主要考
虑;(3)结合上述问题说明公司管理层决策过程是否审慎、是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请全体董事发表意见。
公司公告称拟投资200亿元建设光伏新能源全产业链项目。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光伏产业链各环节可比公司项目投资成本
和公司的投资计划,说明200亿元建设光伏全产业链的可实现性和投资风险;(2)结合前述问题,说明公司对相关项目的尽职调查情况及可行性分析,是否存在决策不审慎的情况。
三、本次投资所需金额规模较大,远超公司货币资金余额和资产规模,公司称本次投资将统筹资金安排。请公司补充披露:(1)拟投资资金的安排统筹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初步安排,目前是否存在资金提供意向方,与资金提供意向方的洽谈情况等;(2)结合相关筹资计划实施完毕以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利息费用、偿债能力等,说明公司筹资安排是否具有可实现性。
四、2021年12月20日,公司披露控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
司与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与签订光伏新能源全产业链项目框架合作协议。请公司结合控股股东光伏业务开展情况,说明公司开展光伏业务是否与控股股东构成同业竞争。
五、公司前次披露设立光伏子公司事项后股价涨幅较大,近期
公司股价有所下跌。请公司补充披露:(1)公司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前次披露设立光伏子公司事项前6个月至今增
持及减持情况;(2)公司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来
26个月的减持计划。
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对外披露,于5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书面回复我部,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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