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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隆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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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隆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枫叶 发表于 2022-4-23 00:00:00 浏览:  51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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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及资金安排,提出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和公司长远发展需要,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上述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合以上因素,我们对董事会作出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表示一致同意,并同意将该项预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审议。
二、关于《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了《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过认真阅读,
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部门交流,现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已建立健全,能够适应公司经营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求,能够较好地保证公司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有效的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自制订以来,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运行,符合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的实际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执行,公司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内控指引的情形。
经审阅,我们认为《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聘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聘任的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按照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实施审计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及胜任能力。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相关审议程序履行充分、恰当,我们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关于2021年度关联交易及2022年度关联交易计划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2021年度关联交易及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核查:公
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姜艳女士为公司提供关联担保,公司不向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也不向担保方承担担保费用以及其他任何风险责任和附加义务,不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主营业务发展。
2022年度关联交易为接受担保,无偿且公司无须提供反担保,前述关联担
保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同意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及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审议的向全资子公司四川恒泽建材有限公司、盘锦科隆精细化工有限公
司及全资孙公司沈阳华武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有利于子公司、孙公司进行业务拓展、改善财务状况和保证经营成果,有利于公司的整体利益。本次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遵循了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该事项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本次为全资子公司四川恒泽建材有限公司、盘锦科隆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及全资孙公司沈阳华武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不存在反担保情况。
六、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说明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
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
1、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5670万元,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其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通过对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审核,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
八、关于2021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议案亦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损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的相关规定,能够真实反映公司资产实际状况,其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计提减值准备后,能够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十、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副总经理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经审阅蔡蔓丽女士的个人履历等材料,蔡蔓丽女士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列的不得
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蔡蔓丽女士具备履行职责相应的任职条件,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专业素养均能够胜任副总经理的职责要求。综上,我们同意聘任蔡蔓丽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此页无正文,为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
侯巧铭:
刘冬雪:
张广宁: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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