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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工科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合伙协议补充协议(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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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工科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合伙协议补充协议(二)的公告

小渔儿 发表于 2022-4-23 00:00:00 浏览:  53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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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88证券简称:华工科技公告编号:2022-23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合伙协议
补充协议(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工科技”或“上市公司”或“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合伙协议补充协
议(二)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马新强先生、艾娇女士、刘含树先生、汤俊先
生、熊文先生回避了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现将《武汉国恒科技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补充协议(二)》
(以下简称“《合伙协议补充协议(二)》”或“《补充协议(二)》”)主要
内容及对公司影响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概述2020年7月,华工科技原控股股东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集团”)通过公开征集转让的方式向武汉国恒科技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恒基金”或“基金”)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
19104551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9.00%(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拟通过公开征集转让方式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35)。
2020年11月,国恒基金邀请华工科技管理团队出资参与国恒基金管理运作。
华工科技董事长马新强作为普通合伙人以及其他39名公司管理团队成员、核心骨干员工作为有限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武汉润君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润君达”),润君达对国恒基金及其普通合伙人武汉国恒科技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恒科技”)的出资合计人民币1.5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华
1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
2020年12月24日,产业集团与国恒基金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国恒科技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签署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59)。
2021年3月2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确认产业集团协议转让予国恒基金191045514股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过户日期为2021年3月26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
2021年5月,国恒基金全体合伙人进行友好协商并共同签署了《合伙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补充协议》”或“《补充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合伙协议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46)。
为进一步落实各方合作,明确合作的细节和目标,国恒基金全体合伙人进行友好协商并共同签署《合伙协议补充协议(二)》。
二、《合伙协议补充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1、各方一致同意,共管账户指以润君达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账户资金由
润君达、武汉国创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创创新”)共同管理;该账户仅用于归集上市公司管理团队及核心骨干员工从上市公司获得的股权投资收
益单项奖励、超额利润奖励、限制性股票减持收益以及委托润君达使用的专项奖励资金(及其孳息,包括使用专项奖励资金购买华工科技股票而产生的分红等收益),因基金分配上市公司分红款而获得的资金,因润君达使用以及润君达出售华工科技股票后应归集的资金。上述应归集资金取得或产生之后10个工作日内归集至共管账户。共管账户内资产可以用于:润君达购买华工科技流通股票和限制性股票、受让基金份额及投资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
2、各方一致同意,润君达使用共管账户内资产购买华工科技股票所产生的
2任何收益应当按照《合伙协议》、《合伙协议补充协议》最终归集至共管账户中,
按照共管账户要求进行管理。
3、本《补充协议(二)》构成《合伙协议》、《补充协议》的组成部分,
与《合伙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补充协议(二)》与《合伙协议》、《补充协议》发生冲突的,以本《补充协议(二)》的约定为准。
本《补充协议(二)》未约定的,以《合伙协议》、《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4、除本《补充协议(二)》另有说明外,本《补充协议(二)》中使用的
简称与《合伙协议》、《补充协议》含义相同。
三、对公司的影响
通过签署《合伙协议补充协议(二)》,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骨干团队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持续提升公司发展质量。
四、备查文件
国恒基金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的《合伙协议补充协议(二)》。
特此公告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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