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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就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经核查,该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在担任本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期间,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因此,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2022年4月21日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黄永进先生王怀刚先生程博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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