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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电缆: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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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电缆: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管理制度

小股 发表于 2022-4-26 00:00:00 浏览:  47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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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行为,加强对公司财务监督,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财务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是对公司财务、会计
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董事会负责,接受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条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对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的中级管理人员,其在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主持公司财务预决算、财务核算、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财务部日常管理工作,监督执行财务计划,完成公司财务目标。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财务负责人负责,接受财务负责人和监事会的监督。
第四条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实行委派制
的管理模式,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公司推荐,由子公司总经理提名,
09-03-1子公司董事会聘任,报母公司报备。
第五条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
律、法规和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六条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经总裁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由董事会审议决定聘任或解聘。
财务负责人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相一致,连聘可以连任。在财务负责人任职期间,财务负责人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董事会也可以解聘财务负责人。
公司设会计机构负责人一名,经财务负责人提名,由总裁决定聘任或解聘。
财务负责人在公司由财务总监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由财务部部长担任。
第七条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不得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或配偶关系、
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领取薪酬。
第八条财务负责人任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度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优秀的沟通能力;
(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接受过相关专业培训并达到同等业务水平,具有会计师职称或者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三)具有5年以上大中型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经验;
(四)具有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
(五)精通税法政策、营运分析、成本控制及成本核算;
(六)具有丰富的财务管理、资金筹划、融资及资本运作经验。
第九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度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良好的沟通能力;
(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接受过相关专业培训并达到同等业务水平,具有会计师职称或者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三)具有3年以上大中型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经验;
(四)精通国家财税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判断能力和丰富的财务分析处理经验;
(五)谙熟国内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相关法规、政策;
(六)熟悉上市公司财务规则。
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
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曾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等违法违纪行为;
(六)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七)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
(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财务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公司经营计划制定、资产购置与处置、对外投资、企业并
购、重大经济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做出决策;
(二)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监控机制,监督、检查下属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三)负责检查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
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
(四)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总裁汇报工作,提出公司运作管理和财务核算等方面的建议和分析;
(五)对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
(六)根据董事会、总裁的授权,负责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
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对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展情况进行财务监督,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七)负责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及财务决策与制度的方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八)负责审核公司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质量负责,配合会计师
事务所组织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审计工作;负责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
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企业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九)根据公司项目投资意向,主持或参与对重大投资项目和经营活
动的风险评估、指导、跟踪和财务风险控制,保证投资安全和投资效果;
(十)根据所辖部门业务工作要求,代表公司就所辖业务领域开展有
关外部联络工作或处理有关重大业务事项,确保公司业务工作形象与相关关系的维护;
(十一)负责公司财务和经营管理信息化的规划、实施及管理;
(十二)承办董事会或总裁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财务负责人报告工作,提出会计机构运作、会计核算等方面的建议和分析;
(二)协助财务负责人组织制订和完善公司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
控制制度,同时组织实施财务监督;(三)建立完善的会计核算系统,领导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依法进行日常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保管及存档,确保及时提供真实客观的会计核算资料;
(四)负责组织编制公司财务报告并交财务负责人审核,对财务报告
的质量负责,协助财务负责人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组织财务分析,提交财务分析报告,为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五)协助编制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或弥补亏损方案;
(六)向财务负责人提出对公司及子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和任免等方面的建议;
(七)对公司财务人员队伍的建设、选拔和配备提出建议,组织对财
务人员进行财务知识培训,并对财务人员进行考核;
(八)承办总裁或财务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权限:
(一)财务决策参与权:参与公司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包括资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报废与核销、工程项目建设、贷款、融资、
抵押担保、资金调度、重大经济合同签订、利润分配、财务预决算等涉及
财务收支的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从其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方面进行审查,协助管理层做好决策分析;
(二)财务收支审批权:对固定资产购置、出售、置换、报废、对外
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的资金使用由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总裁、董事长审批;对商品和物料采购、备品备件、低值易耗品及相关费用等日常经营事
项的资金使用由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总裁审批;(三)财务风险管理权:负责风险管理,审核诉讼赔偿,防范公司资产流失,参与公司绩效考核制度的制定与实施等;
(四)财务监督控制权:对公司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开支的合法性
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参与审核公司各经营部门年度(季度、月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
(五)财务机构建立及人员管理权:根据会计法规及公司实际需要,落实公司会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六)财务信息化实施权:主持公司财务信息化实施,负责财务应用
软件与业务应用系统对接;对业务流转环节和核算环节实施监控,确保系统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会计机构负责人在财务负责人的领导和授权下,具体行使上
述财务决策参与权、财务收支审批权、财务风险管理权、财务监督控制权、财务机构建立及人员管理权和财务信息化实施权。
第四章离任、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财务负责人应承担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责
任和义务,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参与对本公司构成竞争或其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财务负责人行使职权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各项规定,因违反上述规定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提前一
个月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离任。若在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擅自离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财务负责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解聘财务负责人时,财务负责人有权就被公司解聘或者
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财务负责人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的离任审计,并应当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十九条会计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以
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会计机构负责人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离任审计,并应当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财务负责人、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下移交。
第二十条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应遵守公司的信息保密制度,除非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并应当承诺在离职后继续履行该保密义务。非经授权,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对外披露公司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考核实行年终考核,按照工作的
态度、效果、团队培养情况、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政策的执行情
况以及公司的业绩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的结果作为其续聘、解聘和奖惩的依据。会计机构负责人由财务负责人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公司对财务负责人实行定期和任期考核,考核主要包括年
度目标完成情况、财务决策、财务监督、制度建设、工作态度、团队培养情况等,考核的结果作为其续聘、解聘和奖惩的依据。财务负责人的考核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定。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未能履行工作职责的,公司
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追究范围如下:
(一)违反《会计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二)未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的相关要求,财务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三)有渎职、贪污、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或弄虚作假,虚报、瞒
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四)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监管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严重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五)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其他因工作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当出现责任追究所涉及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调查
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并提交公司总裁或董事会认定并形成处罚决议。
第二十五条责任追究主要形式包括:
(一)警告、责令改正;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受到责任追究的同时,给公
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若与公司章程或财务管理制度相冲突
或不一致,以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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