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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力: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经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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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力: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经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修订)

稳稳的 发表于 2022-4-23 00:00:00 浏览:  43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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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本办法于2022年4月21日经公司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
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主管部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管理及备案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合称“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本部门或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都应做好内幕
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并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含义与范围
第七条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三)如公司涉及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还应包括以下事项: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第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
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登记备案及报送
第九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见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应当
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专门机构具体承担所在部门/单位产生的
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告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
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第四章保密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主管部门,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信息披露事务主管部门。
附件:1.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2.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1: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编号:SEP-02.06.01.21-C0201 2022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简称:上海电力公司代码:600021
内幕信息事项:
内人系职岗身代知知知内内登登
序幕、所所务位份码悉悉悉幕幕记记号信法在在证内内内信信时人息人单单号幕幕幕息息间
知、位位码信信信内所情政与息息息容处人府部上统时地方阶姓部门市一间点式段名门公社
()司会自的信然关用
法定代表人签名:董事会秘书签名:
公司盖章:登记人员: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十五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
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
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
/
/附件2: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编号:SEP-02.06.01.21-C0202 2022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上海电力公司代码:600021
编号:登记时间:年月日
重大事项:
序交时地筹参商签号易间点划与议名阶决机和段策构决方和议式人内员容
法定代表人签名:董事会秘书签名:
公司盖章:登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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