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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裕重工: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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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裕重工: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月牙儿 发表于 2022-4-25 00:00:00 浏览:  35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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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证券代码:300185.SZ 证券简称:通裕重工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二〇二二年四月
2-2-1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目录
第一节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必要性......................................3
一、本次发行实施的必要性..........................................3
二、本次发行实施的可行性..........................................5
第二节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6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6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6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6
第三节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8
一、本次发行定价原则的合理性........................................8
二、本次发行定价依据的合理性........................................9
三、本次发行定价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10
第四节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11
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11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承销的特别规定...........................15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21
四、本次发行符合《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规
定....................................................22
第五节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23
第六节本次发行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24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24
二、填补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27
三、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28
四、公司董事、高管关于保证发行人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29
第七节结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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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必要性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裕重工”、“公司”或“发行人”)
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拟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或“本次发行”)
的方式募集资金,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发行拟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方式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48472.00万元(含148472.00万元),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大型海上风电产品配套能力提升项目”、“高端装备核心部件节能节材工艺及装备提升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一、本次发行实施的必要性
(一)积极响应调整国家能源结构的意见与要求
2021年4月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印发《2021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指出2021年主要预期目标: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力争达到11亿千瓦左右。
指导意见指出2021年全国各省市健全完善清洁能源消纳的电力市场机制,积极推广就地就近消纳的新模式新应用。在确保电网安全的前提下,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提升输电通道新能源输送能力,提高中东部地区清洁电力受入比重。
国家未来煤炭消费比重下降到56%以下。新增电能替代电量2000亿千瓦时左右,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力争达到28%左右。此举将深入落实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高质量发展可再生能源,大幅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控制化石能源消费总量,着力提高利用效能,持续优化能源结构。
本次发行可转债实施项目有助于公司向大型风电机组零部件加工业务扩张,为公司带来大型海上风电机组零部件制造能力及核心锻件生产产能的提升,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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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风电行业快速发展带来的风电零部件产品的需求增长,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及盈利能力。
(二)满足部分国内外高端客户的市场需求
风电机组正向大型化的方向发展,4MW 以上机型已逐渐成为陆上风电的主流机型,海上风电市场上已出现 10MW 及以上机型。其中,海上风电的主流机型为直驱式/半直驱式机型,其主要关键部件的轮廓或直径尺寸在8米以上。
公司现有生产基地的生产设备难以满足上述海上风电的相关产品的外形尺寸的制造需求。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利于综合利用公司位于青岛的生产基地,提升公司海上风电大型化设备的生产能力,同时解决公司大部件产品运输问题,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三)有利于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升生产效率
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由于竞争的加剧,需通过降本增效来促进行业的发展。在大型锻件传统生产流程中,原材料成本占成品的生产成本60%左右,但材料利用率不高,因此通过节能节材技术创新及设备升级,节省材料成本有利于降低生产成本。本次发行可转债募投项目实施能够极大程度提高材料利用率、缩短机械加工的时间,提高加工效率。
此外,在产品生产过程中,用于加热过程的能源消耗较高,募投项目的实施,能有效降低能源消耗,践行节能环保理念,提升生产效率。
(四)满足公司业务快速发展,对营运资金的需要
近年来公司业务规模持续提升,营业收入逐年递增,未来随着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的发展,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公司生产和销售规模会持续扩大,将需要筹集更多资金来满足流动资金需求。
随着公司深化产业链布局,企业加速转型升级,未来对营运资金的需求将不断增加。若通过债务的方式融资,公司未来资产负债率水平将会有所提高,会增加公司利息支出,降低公司盈利水平,不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健经营。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前,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财务成本较低,利息偿付风险较小;可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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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转股后,公司财务成本将进一步降低。
因此,合理地运用可转换公司债券融资是企业实现“产融结合”的有效途径。
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偿债风险与财务费用并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二、本次发行实施的可行性
(一)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和产业政策
2021年是十四五的开局之年,推动能源的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是山东省“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坚强保障。实施可再生能源倍增计划,布局千万千瓦海上风电基地是其中的重要举措,对于实现国家3060碳中和、碳达峰战略目标意义重大。
本次发行可转债实施项目能够助力实现海上风电发展及高端锻件制造装备提升。目前公司已具备项目实施的土地条件,本项目可在资源利用上实行统一规划用地,统一功能布局,形成链条完善、配套齐全的风电装备制造项目。本次募投项目有助于加快发展风电能源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公司具有成熟的研发与生产工艺及销售渠道
公司近年来积极布局国内外大型风电部件、模锻件生产技术的研发、设计及试生产,公司已经成熟掌握风电核心部件、锻件核心生产技术,并在各个生产环节形成了专有技术,取得了多项专利,拥有众多生产和技术骨干人员。此外,公司现有客户主要系国内外大型风电厂商,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技术和生产工艺与公司现有产品相比未发生重大变化,销售渠道未发生重大调整,公司现有技术和生产工艺、销售渠道水平将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三)本次募投项目可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经测算,本次募投项目经济效益显著,各项财务评价指标较好,项目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本项目技术方案先进合理,可实施性强,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对公司开拓新的业务板块、丰富公司业务结构及产品种类、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提升持续盈利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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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或者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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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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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原则的合理性
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本次发行核准批文后,经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后确定发行期。
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
(一)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
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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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
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二、本次发行定价依据的合理性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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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三、本次发行定价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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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公司本次采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
为21717.69万元、23503.53万元和38132.21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27784.48万元,本次可转换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48472万元(含人民币
148472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和2021年第三季度末,公司资产负债率
分别为48.55%、55.29%、53.54%及48.37%,公司整体处于合理水平,符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特点。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第三季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3854.26万元、34450.82万元、69354.67
万元及24923.18万元,符合公司业务模式特点,现金流量情况正常。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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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五)公司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主营业务和自主经营能力,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独立,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研发体系,在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独立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六)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中心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会计培训制度、财务审批、预算成本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审计对象、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工作程序等
方面进行了全面的界定和控制。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其他控制标准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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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致同审字(2019)第 3701ZA9326 号、致同
审字(2020)第 371ZA8670 号及致同审字(2021)第 371A008438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其出具的《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1)第 371A005593 号),认为通裕重工于 2020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效地保持了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建立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七)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2019年度、2020年度公司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23503.53万元、38132.21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
的净利润分别为24030.09万元、37326.64万元,公司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五)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
(八)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六)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九)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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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
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十)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具体如下: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十一)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大型海上风电产品配套能力提升项目、高端装
备核心部件节能节材工艺及装备提升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不会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
(十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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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大型海上风电产品配套能力提升项目”、“高端装备核心部件节能节材工艺及装备提升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
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为非金融类企业,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主营业务,不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承销的特别规定
(一)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
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
1、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2、票面金额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3、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
2-2-15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4、债券评级
资信评级机构将为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5、债券持有人权利
公司制定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6、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2-2-16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
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7、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 指当期应计利息;B 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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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被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 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8、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
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
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
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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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 为当期应计利息;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
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 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
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应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在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综上,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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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的规定。
(二)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预案中约定: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规定。
(三)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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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
为21717.69万元、23503.53万元和38132.21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27784.48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利息”的规定。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大型海上风电产品配套能力提升项目”、“高端装备核心部件节能节材工艺及装备提升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筹集的资金,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
(四)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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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下列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四、本次发行符合《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公司不属于海关失信企业,本次发行符合《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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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和盈利能力的提升,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究,认为该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并且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将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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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本次发行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主要假设和前提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
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对公司2021年和2022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相关假设如下: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产业政策、公司所处行业的市场情况等
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5月底实施完毕,
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最终时间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6年,分别假设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全部转股(即转股率100%且转股时一次性全部转股)和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全部未转股(即转股率为0)两种情形。该转股完成时间仅为估计,最终以可转债持有人完成转股的实际时间为准;
4、假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48472.00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等因素的影响。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同意注册、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5、假设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为2.89元/股(该价格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召开日,即2022年4月22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与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值),该转股价格仅用于计算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构成对实际转股价格的数值预测。假设本次可转债发行后转股数量为转股数量上限51374.39万股,转股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增至441052.72万股(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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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预测公司净资产时,仅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利润、现金分红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净资产发生的变化;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营业收入、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方面的影响,亦不考虑本次发行可转债利息费用的影响;
7、假设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总股本389678.32
万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发行完成并全部转股后的股票数对股本的影响,不考虑公司其余日常回购股份、利润分配或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8、公司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38132.21万元、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37326.64万元,假设2021年度和202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测算:
(1)较上一年度持平;
(2)较上一年度增长10%;
(3)较上一年度增长20%。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的前提下,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对比如下:
2022年度/2022年12月31日
2021年度/2021年12
项目月31日截至2022年12月3截至2022年12月3
1日全部未转股1日全部转股
总股本(万股)389678.32389678.32441052.72
情景一:假设2021年、2022年扣非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较上一年度持平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38132.2138132.2138132.21利润(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37326.6437326.6437326.64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00.100.09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100.0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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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2022年12月31日
2021年度/2021年12
项目月31日截至2022年12月3截至2022年12月3
1日全部未转股1日全部转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
0.100.100.09
本每股收益(元/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
0.100.080.08
释每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6.72%6.50%6.3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
6.58%6.37%6.23%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情景二:假设2021年、2022年扣非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较上一年度增长
1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41945.4446139.9846139.98利润(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41059.3045165.2345165.23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10.120.11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110.100.1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
0.110.120.11
本每股收益(元/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
0.110.100.10
释每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7.36%7.77%7.6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
7.21%7.60%7.45%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情景三:假设2021年、2022年扣非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较上一年度增长
2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45758.6654910.3954910.39利润(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44791.9753750.3653750.36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20.1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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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2022年12月31日
2021年度/2021年12
项目月31日截至2022年12月3截至2022年12月3
1日全部未转股1日全部转股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120.120.1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
0.110.140.13
本每股收益(元/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
0.110.120.12
释每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8.01%8.72%8.5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
7.84%8.53%8.37%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注:上述指标均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计算。
二、填补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一)公司将进一步加大重点领域投入,提升盈利能力,促进主业发展
公司多年的发展中一直致力于装备制造领域综合性加工制造平台的构建,经过二十多年的持续投资和在锻造、铸造、焊接三大核心制造工艺的技术和经验积累。公司在行业内有较好的口碑和品牌效应,积累了众多优质的客户资源。主业突出是公司持续发展的基础,公司长期以来依托于完整的产业链条优势和技术、工艺的创新优势,在对产品的研发上坚持创新驱动的市场竞争理念。公司将继续坚持“创新驱动”的竞争策略,提升盈利能力,带动主营业务发展,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
(二)加强募集资金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法合规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已制定了《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管理与监督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管理,并就募集资金账户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由保荐机构、开户银行与公司共同对募集资金进行监管。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募
2-2-27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三)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规定,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四)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权利能够得以充分行使;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科学、高效的进行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为确保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
施得到切实执行,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控股股东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1)本集团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的利益。
(2)本集团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集团对此作出
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集团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集团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就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作出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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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集团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四、公司董事、高管关于保证发行人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
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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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5日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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