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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调整2021年度利润分配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中恒集团关于调整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进行了审阅。现根据相关规定,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就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已为激励对象完成股票的授予登记手续,登记过户后享有股票应有的权利,公司董事会从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角度考虑,拟对《中恒集团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广投集团关于中恒集团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提案的函》,提请公司董事会将《中恒集团关于调整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作为新增临时提案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我们同意本次调整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1(此页无正文,仅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调整2021年度利润分配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中军王洪亮李俊华
202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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