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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有关议案涉及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解除限售的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所对应的限制性股票按规定相应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杨波郑碧筠廖启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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