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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立科技: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的专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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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立科技: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的专项意见

彼岸花开 发表于 2022-4-23 00:00:00 浏览:  57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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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相关事项的专项意见
一、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专项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规定,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核对相关事实的基础上,对《公司2021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现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持续完善相关制度和流程,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司经营管理实际需要,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环节,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有序有效开展,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利益。《2021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专项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和《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监事,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专项意见如下: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能够获得一定投资效益。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董事会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定。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监事,对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发表专项意见如下: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符合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实施的实际情况,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要求。
四、关于公司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专项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监事,对公司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发表专项意见如下: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有利于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更好保障投资实施及资金使用安全,符合公司今后长远发展规划,具有积极建设意义,同意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五、关于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专项意见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监事,对《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发表专
项意见如下: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
容符合《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前,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本次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
因此,公司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六、关于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专项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员工持股计划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监事:崔亚民陈贺申屠红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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