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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文件,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是基于公司业务发展和正常经营需要,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执行价格及条件公允,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杨文川、李小荣、吴灵犀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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