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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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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花自飘零水自流 发表于 2022-4-26 00:00:00 浏览:  44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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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就相关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现金分红情况,系基于公司的发展阶段和财务状况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了股东利益与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求,符合公司的客观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和股东的长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于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对《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公司在日常经营中,不断地改善公司的控制环境,关注风险评估与控制,完善各项制度,重点关注如关联交易、重大投资、对外担保及信息披露等重大活动的控制,加大对各项经营活动的监督,保障公司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公司出具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运行情况。
三、关于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公司累计当期对外担保等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2021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累计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相关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未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
额为人民币407930.29万元,占公司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08.52%,其中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实际提供担保余额为398930.29万元,占公司
2021年12月3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06.13%;江西联创电子对其参股
公司联创宏声提供9000万元担保,占公司2021年12月3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39%。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能够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各项担保行为均按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我们认为公司不存在违法担保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违规的情形。
五、关于继续为参股公司银行融资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事前向我们提交了此次关联担保的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对此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联创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联创”)为其参股子公司江西联创宏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宏声”)在银行融资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9000万元。联创宏声控股股东吉安全泰电子有限公司为本次银行融资担保提供反担保保证,担保范围为江西联创因承担保证担保义务而为联创宏声支付的所有代偿款项。联创宏声经营稳健,现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发展势头良好。此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担保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六、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公司事前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对此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从事公司审计工作中尽职尽责,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公司会计报表审计工作,能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的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意见,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会计核算的严谨性和客观性,能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八、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
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
九、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308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为308名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44.225万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十、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及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1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或职务变更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4.0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5.584元/股。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2456960元加上拟支付给激励对象廖细平的中国人
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我们认为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上述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此页无正文,为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卫东:
饶立新:
张启灿: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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