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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日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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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日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枫叶 发表于 2022-4-27 00:00:00 浏览:  50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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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18证券简称:东方日升公告编号:2022-065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
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印发的相关规定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
35号),规定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
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以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自2022年1月1日
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按照上述统一要求,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公司按照财政部规定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等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中“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的内容。
5、变更审议程序
2022年4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会计政策变更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将在编制2022年度及各期间财务报告时,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号》要求进行财务报表披露,“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的相关内容不追溯调整可比期间信息,只调整首次施行该解释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的应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董事会认为此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
理变更和调整,该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此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是符合规定的,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特此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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