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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并与公司董事、管理层进行了充分沟通与交流,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拟聘任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经核查,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的审计服务,能够客观地评价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满足公司
2022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综上,同意聘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的了解,认真审阅了公司拟签定的关联交易协议,以对投资者负责的原则,同意将《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此页无正文,为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辉玉:张宏:
傅申特:
2022年4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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