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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园林: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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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园林: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一纸荒年 发表于 2022-4-27 00:00:00 浏览:  43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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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2021年的工作中,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积极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2021年的工作情况向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作简要汇报。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1年,本人认真参加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积极列席股东大会,履行了独立董事的义务。2021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认真审议后,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2021年度,本人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如下:
应出席是否连续两次亲自出席委托出席缺席董事会次数未亲自出席会议
5500否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1年度,本人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详细了解公司运作情况,与另外几
名独立董事一起对于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对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及公司的良性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2021年3月30日,我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预计公司2021年度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关联交易的额度的议案》
发表事前审核意见:本次预计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的各类交易事项为关联交易,且交易定价公允,能够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降低财务成本,属于合理的交易行为,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此次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1年4月2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我对公司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提出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鉴于公司2020年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的情况,同时考虑满足公司未来经营和发展所需资金的需要,同意董事会提出的2020年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核查和了解,现将核查情况说明如下:
(1)经审查,2020年度公司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
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经审查,2020年度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3)经审查,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为36.91亿元,全部为对控股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为19.96亿元。
除此之外,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本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证监发【2005】120号)文件规定。
公司严格遵守了《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控制了相关的风险。
3、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真阅读公司董事会提交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管理部门交流,查阅公司的管理制度,我们认为:
在2020年度内,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当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在经营管理的各个过程、各个关键环节中起到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保证了公司的规范运作。《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运行的实际情况。
4、关于公司2020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0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0年度能严格按照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制定的薪酬考核制度、激励制度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关于2020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我们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6、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三
季度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后认为:公司对本次会计差错
进行更正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
的有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7、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对公司涉及的业务核算进行了调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使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8、关于预计公司2021年度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关联交易的额度
的独立意见
(1)公司预计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是有利于公
司经营业务发展的,可以显著提高公司的融资效率,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2)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预计合理,定价公允,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
益和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2021年4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我对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21年1-3月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我们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四)2021年8月1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我对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1、关于为南召县东方金源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南召县东方金源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召东方金源”)为公
司实施南召县黄鸭河流域治理及县域生态环境建设PPP项目的子公司,为提高其项目融资能力,公司拟为其融资事项提供质押担保。南召东方金源的大股东为本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以持有的南召东方金源22.13%的股权作为出质物,以该股权为限承担风险,整体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有利于南召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和经营计划,担保的财务风险在可控范围内,没有损害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关于为南召县东方金源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关于为济宁蓼河东方生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济宁蓼河东方生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宁东方生态”)为公司
实施济宁高新区生态水系综合治理及景观提升PPP项目的子公司,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东方利禾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拟为其融资事项提供担保。公司以持股比例为限提供担保,为有限责任担保,其他社会资本方股东以同样方式共同为该笔贷款担保,且对按持股比例履行差额补足义务的担保设定了条件,第三方公司山东海达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流动性支持函,对因政府方原因导致的社会资本方股东履行担保义务的情形,给予了反担保措施,公司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有利于济宁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和经营计划,担保的财务风险在可控范围内,没有损害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关于为济宁蓼河东方生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五)2021年8月2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我对公司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关于2021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是否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及对外
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公司能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2)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报告期末实际对外担保(不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合计为0元;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0元;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207583.87万元;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实际
担保余额合计为28724.00万元。
报告期末,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236307.87万元,实际担保余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20.73%。
公司无逾期的对外担保事项,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公司当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3)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1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2、关于2021年1-6月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我们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六)2021年10月14日,我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拟变更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事前审核意见:
中兴华持有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质量,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中兴华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同意将《关于拟变更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七)2021年10月2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我对会议审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关于2021年1-9月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我们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2、《关于拟变更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中兴华具有证券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质量,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中兴华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中兴华担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任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第七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对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进行了考察和评价,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披露的薪酬等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发挥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专业作用。作为第七届审计委员会委员,积极参与审议公司2021年各定期报告、内审部门日常审计和专项审计等事项。
详细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严格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使审计委员会发挥了有效的指导和监督作用。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作的工作
2021年度,本人利用到公司出席股东大会、参加董事会的机会以及抽出专
门的时间与经营层预约等进行现场调查,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业务发展等相关事项;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获悉公司上市等重大事项的进程及进展情况,掌握公司运行动态。
1、主动了解、调查公司经营管理情况。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通过现
场考察、电话询问及与管理层的交流等方式,了解掌握公司所面临的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趋势等宏观情况及公司生产经营、内部管理的进度等内部动态信息,并对董事、高管履职情况进行有效地监督和检查;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对公司提交的各项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充分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地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2、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工作,保障了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
3、在公司2021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
认真听取管理层对公司全年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了解、掌握2021年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到公司实地考察,仔细审阅相关资料,并与年审会计师见面,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有效沟通,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
五、其他
报告期内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以及向董事会提请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2年,本人将本着进一步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加强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协作,主动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经常与其他董事、监事及管理层保持沟通,提高董事会决策科学性,保护广大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快速发展,以更加优异的业绩回报广大投资者。
最后,感谢公司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本人2021年的工作中给予的积极配合与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独立董事:扈纪华
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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