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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信息: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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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信息: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4月)

韶华流年 发表于 2022-4-29 00:00:00 浏览:  50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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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二年四月
1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监事.................................................3
第三章监事会................................................8
第四章监事会会议.............................................11
第五章监事会决议.............................................15
第六章监事会主席.............................................18
第七章监事会工作保障...........................................19
第八章附则................................................20
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运作指引》”)、《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对公司财务以及公
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监事第四条根据监事产生的方式和工作性质,监事分为股东代表监事(以下简称“股东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以下简称“职工监事”)。
第五条股东监事由股东代表担任,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职工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监事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3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国家公务员和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7.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或者聘任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八条股东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第九条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
权提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职责。提名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及监事候选人出具的愿意担任监事的承诺书应在召集股东大会
前十日提交给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选举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规定向股东公布监事候选人的简历。
第十条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职工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百分之十以上职工联名提出,经公司工会审定后,报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决定。职工监事候选人人数一般不超过五名。
选举职工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由公司工会主持,以无记名方式投票。
职工监事候选人应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职责。
4监事会应当在选举职工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选出职工监事后,按照规定向
股东公布职工监事的简历。
第十一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改选监事提案获得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新任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十二条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第七条之情形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外,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十三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如因职工监事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中职工监事人数低于规定的人数时,该职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职工监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十四条职工监事因离开公司致使其不适宜履行职工监事职责的,由此造
成公司职工监事人数达不到公司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公司应按规定更换职工监事,以补足职工监事人数。
第十五条监事是监事会的成员,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并依法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
2.与其他监事联名提议召开监事会;
3.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4.出席股东大会,并可就公司经营管理事项提出建议和质询;
5.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可就公司经营管理事项提出建议和质询;
56.《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和监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六条监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时应以监事会的名义进行。股东监事代
表股东通过监事会行使监督权,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职工监事密切联系职工,反映职工的意见,通过监事会行使监督权,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十八条监事应当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
第十九条新任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监事声明及承诺书》,并向公司董事会备案。
监事应当在《监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
1.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2.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
3.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
4.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
5.拥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监事签署《监事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并在充分理解后签字。
监事应当保证《监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声明事项发生变化时,监事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
监事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监事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1.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2.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63.法律法规规定监事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做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第二十条监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清楚监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
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监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第二十一条监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对监事会所议事项应表达明确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监事在任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申报持有公司股
份变动情况,并不得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因公司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购入(受让)新增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监事在任期内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所得收益应全部上缴公司。
第二十四条监事不得泄露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份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份交易价格。
第二十五条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监事承担以下责任:
1.监事对因其过错导致的公司资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2.若监事会的决议使公司利益遭受严重损害,并且参与决议的监事没有尽
到监事应尽勤勉、谨慎义务,则参与决议的监事应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监事可免除责任;
3.监事在具体执行业务中违反监事会决议,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害时,应对
公司负赔偿责任;
4.监事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利
益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第二十七条监事在履行公司职务的过程当中,因维护公司利益需以个人
名义起诉第三方的或非因个人过失而受到第三方起诉的,因此产生的全部诉讼成本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八条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三章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
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条监事会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其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
知识、技能和素质。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权时,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受股东大会委托,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是公
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组成并行使职权。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法保证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二)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8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检查公司财务;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行使前条职权时,拥有下列权利:
1.检查、审查权。监事会有权根据需要对公司的财务和重大投资、融资项
目进行检查,有权要求公司各部门和机构提供公司财务和重大投资融资项目的簿册、凭证、文件、资料供监事会审查。
2.建议、纠正权。监事会有权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有关问题向董事会、经理提出建议,对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3.列席董事会会议权。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发表意见。
4.复议权。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定的事项不当,有权要求董事会复议一次。
5.聘请中介机构审查权。监事会有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其
他中介机构对公司的项目、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审查或复核。
6.发表独立意见权。监事会有权对董事会决议、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开发表独立意见。
7.报告权。监事会有权将公司管理经营的情况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否有违法、违规、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况向股东大会、有关主管部
9门报告。
8.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权。监事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9.起诉权。监事会有权以公司的名义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起诉。当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公司怠于起诉的,监事会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提出起诉。
10.为充分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会有权行使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禁止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公司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干扰监事会行使职权。公司、公司机构和个人不得利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以外的形式或途径,干预和干扰监事会行使职权。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配合;同时,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应当尽量避免或减少对公司经营工作的干扰。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三十九条公司监事会应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101.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2.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
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予以披露。
第四章监事会会议第四十二条监事会召开会议方式分监事会会议和临时监事会会议(以下无特指时,监事会会议包含监事会会议和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传
真、电子邮件、邮寄或专人送出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四十四条监事会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
事会主席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1.监事会召集人认为必要时;
2.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时;
3.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提前三天以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专人送出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但若出现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需要监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监事会主席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113.事由及议题;
4.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十七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自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以发送传真当日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八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监事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
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五十条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五十一条公司召开监事会,任何一位监事均有权提出议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将提案的文本及相关附件提交监事会。
提案如果属于监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提案人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五日将提案的文本及相关附件提交监事会。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董事会办公室或其他机构人
员代监事会拟订议案,并向监事会会议作说明。
第五十三条会议议案或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
管理事务和监事会的职权范围;
2.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策事项;
3.以书面形式提交;
4.在监事会会议期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同意审议的议案。
12第五十四条公司应为会议议案的制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不得委托非监事人员代为出席监事会。但监事不得连续两次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五十六条监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可列席监事会会议。除此之外,监事会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入场。
第五十七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监事代其召集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五十八条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在预
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1.监事未达到法定人数时;
2.有其他重要事由时。
第五十九条会议在监事会主席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监事会主席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表决的方式。
监事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六十条监事在监事会上均有发言权,任何一位监事所提议案,监事会均
13予以审议。
第六十一条监事会对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应当通
知有关提案人或负责人到会,对与会人员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六十二条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六十三条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
步研究的,经监事会主席提出,提案人同意,可以暂不进行表决,并组成专门工作组进一步考察,提出考察报告交付下次监事会会议审议。
第六十四条监事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做出相应的决议;或者授权经营班子进行调查、处理,并向下次监事会会议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第六十五条监事会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同意可以进行表决。
第六十六条监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应当履行以下基本原则:
1.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2.监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属以下情形的,不得参
与表决:
(1)监事个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2)监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该关联企业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3)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
3.监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并发表意见。
必要时应当要求董事会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师作出意见。
14第六十七条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六十八条监事会表决结果应当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六十九条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开会为召开原则。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
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书面、电话、传真或借助所有监事能够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召开并采用通讯表决(传真)方式作出决议,由与会监事签字或事后补充签字并注明补签日期。
第七十条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
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五章监事会决议
第七十一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七十二条对董事会提出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议案的,监事会应当对
其进行审议,并发表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形成决议。
第七十三条对董事会提出关联交易议案的,监事会可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第七十四条对董事会提出涉及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及债务重组等提案
或议案的,监事会可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在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如果监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行组织监事或有关专家对拟投资、收购兼并等项目进行调查研究。
15第七十五条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时,监事会也应
召开会议,审议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在审议年度报告时应对其中的“监事会报告”相关议案形成决议,会议决议与报告摘要同时公布。
第七十六条监事会决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主持人)姓名;
2.应到监事人数、实到监事人数(含授权其他监事代行使表决权的监事数)、缺席监事人数、列席会议人员;
3.议题及主要内容;
4.表决方式和结果,参会监事签字并标注赞成、反对或弃权,反对或弃权
的监事可以注明原因。
第七十七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会议纪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如果监事会表决事项影响超过十年,则相关的记录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
第七十八条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主持人)姓名;
2.出席监事(应当注明受其他监事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记录人以及列
席人员的姓名;
3.会议议程;
4.监事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6.参会监事、记录人签字。
第七十九条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记
录内容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决议事项及主要内容、参会监事姓名及表决结果、
16记录人签字。
第八十条公司监事会会议召开后,应按《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及行
政法规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由监事会负责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实施。
第八十一条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当日将监事会决议和
会议纪要报送董事会办公室,并由董事会秘书在两个交易日内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十二条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2.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3.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4.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八十三条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在监事会上讨论以
及决议的事项公开对外披露之前,均属于内幕事项,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均应保密。
第八十四条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监事和与会人员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公司的机密信息。
第八十五条监事会形成的决议,由监事会指派监事执行或交由公司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
17第八十六条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监事会指派监事或经理向监事会报告。
第八十七条监事会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应做好记录。
第八十八条监事会决议、意见、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
果将成为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监事会主席
第八十九条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九十条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资格:
1.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秉公办事,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同时了解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信息披露、财务会计等业务,掌握法律、税收、金融、证券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具有与担任领导工作相适应的阅历和经验。
2.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有关监事资格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2.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
3.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4.在监事会闭会期间,代表监事会处理事务;
5.《公司章程》、本规则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二条监事会主席除了忠实行使监事的职权、履行监事的职责之外,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章程》、本规则和监事会授予监事会主席的
18职权,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利益。
第九十三条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监事会主席应当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七章监事会工作保障
第九十四条为提高监事会的效能,监事会的部分工作可以委托董事会办
公室或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公司应予以支持。
第九十五条监事会可以委托董事会办公室或其他相关部门办理下列工
作:
1.向监事会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提供审计专业知识意见;
2.向监事会提供公司业务、合同执行情况,报告审计情况;
3.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筹办监事会会议,保管监事会文件、资料;
4.接受监事会或监事会主席的指示,办理监事会行使职权时的具体工作;
5.为监事工作提供专业和事务性帮助。
第九十六条监事会主席认为有必要时,有权要求与董事长、经理举行联席会议,对有关事项进行沟通。
第九十七条公司应当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保证公司监事会能够顺利地行使职权。
第九十八条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
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九十九条公司应当以确定的形式,保证监事会履行职责的经费,包括:
1.监事会会议费用、办公费用;
2.监事会为履行职责检查公司事务时发生的合理费用;
193.监事会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辅助
人员的合理费用;
4.监事以监事身份参与公司活动发生的合理费用;
5.监事会的其他费用。
第一百条监事会应建立公正透明的监事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
第一百零一条监事的评价应采取自我评价与相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零二条监事报酬的数额和方式比照董事报酬的数额和方式,由监事
会提出方案,报请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零三条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监事纳税。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规则所称经理系指公司总裁,本规则所称副经理系指公司高级副总裁,本规则所称财务负责人系指公司财务总监。
第一百零五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
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零六条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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