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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涌科技: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云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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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涌科技: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云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

果儿 发表于 2022-4-30 00:00:00 浏览:  53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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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云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
就以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云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受江苏云涌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云涌科技)委托,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江苏云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云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以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云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金杜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公司保证提供了金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
1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金杜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杜仅就与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金杜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云涌科技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金杜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金杜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云涌科技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金杜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行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金杜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金杜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金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归属、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及本次归属、本次作废事项已经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2(一)2021年2月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计划有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1年2月1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的议案》等与本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对本计划所涉事宜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2021 年 2 月 3 日,公司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下同)披露了《江苏云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对本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
(四)2021年2月18日,公司在上交所网站披露了《江苏云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于2021年2月3日至2021年2月17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五)2021年2月24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1年2月25日在上交所网站披露了《江苏云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2021年3月1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人数的议案》,2021年3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人数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1年3月26日作为首次授予日,以38.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14名激励对象授予67.20万股
3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调整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人数、本计
划的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2021年3月26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人数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人数调整及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安排等
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同意2021年3月26日作为首次授予日,以38.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14名激励对象授予67.2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八)2021年11月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将本计划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进行相应调整,授予价格由38元/股调整为37.63元/股;董事会同意以2021年11月12日为预
留授予日,向5名激励对象授予16.8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九)2021年11月12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本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进行调整以及预留授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截至本计划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2022年4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1)由于5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400股;(2)鉴于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较2020年增长17.58%,公司层面归属系数为80%,作废处理限制性股票 39876 股;公司已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109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A”
或“B”,本期个人归属层面比例为 100%。本期合计作废失效 47267 股限制性股
票;(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期可归
属159504股限制性股票,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09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归属和本次作废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一)2022年4月29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
4件的议案》,监事会认为:(1)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此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2)公司2021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归属条件的109名激励对象归属159504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归属、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指南》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归属的条件及其成就情况
(一)归属期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21年3月26日,因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的第一个归属期为2022年3月28日至2023年3月24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
(二)归属条件及成就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1.公司未发生如下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独立董事就本次归属发表的独立意
见、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天运[2022]审字第90074号《江苏云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中天运[2022]控字第90001号《关于江苏云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及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
师检索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中国证监会“主动公开目录”(http://www.csrc.gov.cn/)、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信用中国 ” (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 ) 及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http://zxgk.court.gov.cn/),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和本次拟归属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
3.根据本次拟归属的激励对象出具的说明以及其劳动合同、公司的说明,本次拟归属的109名激励对象在公司任职均已届满12个月以上,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的规定。
4.根据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天运[2021]审字第
90120号《江苏云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报告》,公司
2021年度营业收入为309179200.51元,较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17.58%,
符合《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归属系数80%要求的
“2021年营业收入较2020年增长15%”的规定。
5.根据公司的说明、拟归属的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 109 名激励对象的考核评价结果为“A”或“B”,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关于个人层面归属100%的要求。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
三、本次作废的基本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在归属期间因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一年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本激励计划在首次授予日起满12个月分三个归属期,每期归属比例为30%、30%、40%。在第一个归属期内,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较2020年增长 25%的,即业绩考核目标为 A,公司层面归属系数为 100%;公司 2021 年
6营业收入较 2020年增长 15%的,即业绩考核目标为 B,公司层面归属系数为 80%。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为“A”或“B”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考核评价结果为“C”“D”“E”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分别为 80%、60%、0。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司
独立董事就本次作废发表的独立意见、公司提供的激励对象离职证明文件、拟归属
的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文件、《审计报告》以及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5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7400股由公司作废;同时,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较2020年增长17.58%,公司层面归属系数为80%,公司层面作废限制性股票
39876股。本次合计作废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7267股。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作废的原因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归属和本次作废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指南》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
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作废的原因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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