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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
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自受聘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的要求,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开展审计工作,独立、客观地发表审计意见,很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聘请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1(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凌云王国卫李强
日期: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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