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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日恒力:新日恒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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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日恒力:新日恒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寒枝 发表于 2022-4-27 00:00:00 浏览:  46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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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65股票简称:新日恒力编号:临2022-013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
于2021年11月1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进行,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12月30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进行,能更加客观、公允
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实际情况,对2021年年报不构成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关于销售运费重分类至营业成本会计政策的变更
根据财政部于2021年11月1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企业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二)关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会计政策的变更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颁布的解释第15号,规定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以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该解释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1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内容
(一)关于销售运费重分类至营业成本会计政策的变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中相关要求,企业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并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因此,在利润表中,公司将与履行销售合同相关的运输成本,从“销售费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列报。在现金流量表中,公司将与履约销售合同相关的运输成本现金支出,从“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重分类至“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列报。该变更按照会计政策变更处理,追溯调整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数据。
财务报表项目影响如下:
币别:人民币单位:元利润表项目
2020年
营业成本4435648.85
销售费用-4435648.85现金流量表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4236428.53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4236428.53
(二)关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会计政策的变更
解释第15号涉及内容为“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关于销售运费重分类至营业成本会计政策的变更
上述变更将影响公司利润表中“营业成本”和“销售费用”,但不影响“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同时,也会影响公司现金流量表中“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和“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但不影响“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该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2(二)关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会计政策的变更
1、执行“准则解释第15号”的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会计准
则及衔接规定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本次变更后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实际情况,对2021年年报不构成重大影响。
2、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首次执行“准则解释第15号”通知,并对2022年期初相关科目进行了追溯调整(未经审计),财务报表项目影响如下:
币别:人民币单位:元资产负债表项目
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追溯调整额
存货97714459.00145086957.0747372498.07
其他流动资产66555527.9529399232.01-37156295.94
在建工程865054837.08679842614.72-185212222.36
归属于上市公司净资产913444901.15755948482.94-157496418.21
少数股东权益309763816.82292264214.80-17499602.02
四、董事会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说明
公司按照财政部此次修订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不会对公司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按照财政部此次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执行。
五、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和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而进行的合理且必要的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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