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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宝: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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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宝: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军)

sjfkobe 发表于 2022-4-29 00:00:00 浏览:  40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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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李军作为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在报告期内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对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2021年度本人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21年度,公司董事会共召开13次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了会议,无缺席和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的情况。在任职期间,本人对所有提交董事会的议案均认真审阅,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充分沟通,并提出合理建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故本人对任职期间召开的董事会所有议案均投赞成票,不存在有异议的情况。
2021年公司共计召开股东大会3次,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出席了全部会议。
(二)出席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了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2021年任职期内本人共主持召开了1次提名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充分履行了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
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委员,积极参与审计委员会工作,就公司定期报告、审计报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内审部门建设等工作与公司审计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进行了沟通交流。2021年任职期内本人共亲自出席2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了《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关于变更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等多项议案,充分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积极参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2021年任职期内本人共亲自出席了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主要审议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1%的议案》,充分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二、发表意见情况
(一)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出具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度,本人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详细了解公司运作情况,与另外两名独立董事一起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董事会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聘任的公司副总经理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本次公司副总经理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高国舟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2)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是由于客观环境发生变化,需要重新考虑原募投方案合理性,结合目前公司市场价值表现与股权融资时机的协同等多方因素做出的审慎决策,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业务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终止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2、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财务信息更正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财务信息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董事会关于本次财务信息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财务信息更正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财务信息更正。
3、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
意见:
(1)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日常经营需要,预计在2021年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050.00万元。公司日常的关联交易预计事项,事前已向我们三位独立董事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
经审查,我们认为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经营的需要,公司已对2021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进行了合理估计,交易的定价按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我们同意将《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审议。
(2)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出了利润分配预案,我们听取了董事会关于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制定原因,收到并查阅了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议和审核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充分考虑了公司2020年度经营状况、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以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综合因素,与公司实际经营业绩匹配,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进行了核查:2020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及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4)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核查相关情况,我们认为公司
2020年度进一步完善了内控制度,加强了管理创新及风险防范方面的制度建设。
目前公司内控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订以来,各项制度得到了有效的实施。
(5)关于公司202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2150万元的情形,公司及时进行了自查和纠正,截止2021年4月27日,公司已收回全部被占用资金2150万元。公司未来将严格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要求,提高规范运作水平,针对此类事项自查自纠自改,杜绝类似违规事项的发生。
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制度》等的规定履行对外担保。2020年度,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等情况,不存在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情形。
(6)关于2020年度关联交易情况及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对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差异的说明符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事项符合市场原则,决策程序合法,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价格公允,属于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预计2021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对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情况,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相关资料,公司根据以前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结合2021年经营规划向银行申请全年综合授信额度,有利于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供应,避免流动资金短缺风险,节约审批时间及审批成本,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期限不超过十二
个月的现金管理产品,有利于公司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资金周转及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9)关于董事2021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相关资料并参照同行业上市公司董事薪酬水平,我们认为公司董事
2021年度薪酬方案以公司规模为基础,参照同行业企业水平拟定,符合公司薪酬
体系及实际发展要求,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2021年度薪酬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0)关于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相关资料并参照同行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我们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方案的拟定符合绩效考核原则,有利于增强薪酬体系的激励作用,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方案。
4、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结合《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经核查公司经营情况及离职人员相关资料后,我们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回购注销公司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中35名激励对象合计109559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6.16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该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经审阅核查公司拟聘任董事会秘书高国舟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我们认为:被聘任人员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营和管理经验、业务专长,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最近三年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被市场禁入或被公开认定不适合任职的情形;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高国舟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召开前,高国舟先生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本次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高国舟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5、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
意见:
(1)关于全资孙公司向关联人租赁房屋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日常经营需要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乐山市宝
腾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拟向乐山宝德未来城科技有限公司租赁房屋用于 IDC 数据
中心建设事项,事前已向我们三位独立董事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我们认为该项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关于全资孙公司向关联人租赁房屋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2)关于全资孙公司向关联人租赁房屋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程序性。我们已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认真审查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在充分了解公司上述交易背景信息的前提下,针对相关情况进行了必要的沟通,该项议案获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同时,2名关联董事对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平性。我们认为,本次提交审议的《关于全资孙公司向关联人租赁房屋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依据了关联交易公允性原则,履行了合法程序,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上述关联交易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6、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1)对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进行了核查:2021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及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编制的《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2)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督。
经自查发现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2150万元的情形,公司发现前述情形后及时进行了纠正,截至2021年4月27日,公司已收回全部被占用资金2150万元。公司未来将严格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业务规则的要求,提高规范运作水平,针对此类事项自查自纠自改,杜绝类似违规事项的发生。
担保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制度》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21年6月
30日,公司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持续至2021年上半年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逾期担保、涉及担保的诉讼等情况,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规定的情形。
7、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
意见:
(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因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及未来审计的需要,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亚太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事前已向我们三位独立董事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
经审查,我们认为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符合《证券法》的规定,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及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上述事项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我们同意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进行审议。
(2)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其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股东、公司与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共享机制,充分调动管理层的积极性,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为了达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公司制定了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
其中,考核要求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指标是衡量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直接反映公司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提升。公司所设定的考核目标科学、合理,考虑了当前经营状况及未来战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之外,公司还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各行权期内,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情况,确定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是否达到可行权条件以及具体的可行权数量。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效果。
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数量超过公司总股
本1%的议案
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李瑞杰先生和李逸伦先生为父子关系,二人分别获授263万份股票期权,分别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二人合计获授526万份股票期权,合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2%。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李瑞杰先生和李逸伦先生授予的股票期权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
通过之后方可实施。获授股份数量系根据二人目前实际承担的工作职责、对公司历史经营业绩的贡献以及对公司未来战略发展的重要程度,按照激励与贡献对等的原则确定,具备合理性。
综上,我们对于李瑞杰先生和李逸伦先生参与本激励计划拟获授权益数量无异议,同意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1%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符合公司业务现状及发展需要,有助于公司更好的统筹2021年度审计工作。本次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离职人员相关资料后,我们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及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回购注销公司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中2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20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6.16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12月7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意确定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12月7日。
(3)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增强管理团
队和业务骨干的责任感、使命感,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以2021年12月7日作为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并同意向21名激励对象授予106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35.19元/份。
7、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梅月欣离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中缺少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提名陈盼莅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补选独立董事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决策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本次提名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独立董事备案》等相关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候选人陈盼莅女士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已书面承诺将参加最近一期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并同意将此事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出具确认意见情况
本年度本人对《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和《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出具了确认意见。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1年度,本着勤勉尽责对公司及投资者高度负责的态度,本人与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深入沟通,并通过现场参加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方式多次对公司进行现场考察,重点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公司经营情况等进行了解和检查。在此基础上,为公司的发展建言献策,有效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四、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关注公司的规范运作和日常经营
2021年度,本人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对于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本人事先对公司介绍的情况和提供的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对于公司的生产经营、
财务运作、资金往来等日常经营情况,本人定期听取公司有关人员的汇报,并不定期进行实地考察,保证及时了解公司动态。
(二)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规范性经核查,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做好披露工作,2021年度公司已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广大投资者披露公司重大事项。
(三)培训和学习情况
本人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加深对相关法规特别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提升自身对公司运作的监督能力,并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能力。
五、其他事项
(一)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二)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三)未发生独立董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综上所述,2021年度本人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在履职过程中能够保持客观独立性,对公司重大事项做出了客观、公正的判断,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维护了公司和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2021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精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李军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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