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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重工: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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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重工: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寒枝 发表于 2022-4-28 00:00:00 浏览:  23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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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太原重工(600169)
保荐代表人姓名:左刚联系电话:0351-8687929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墉一联系电话:010-59026614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85号)核准,根据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重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发行76918.65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6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4608.21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557.93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4050.29万元。公司于2021年1月完成本次发行工作,本次发行新股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太原
重工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相关规定,担任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2021年度,中德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太原重工进行了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1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工作内容完成或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中德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计划。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已与公司签订了保荐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2021年持续督导期间,中德证券通过日常沟
1工作内容完成或督导情况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办公等方式,对太原重工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2021年持续督导期间内没有发生须按有关规向本所报告,并经本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定公开发表声明的公司违法违规事项。
公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2021年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无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或财务顾问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2021年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董事、监事、高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发布
级管理人员无违法违规的情况,亦无违背承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诺的情况。
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度,《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会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
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
2工作内容完成或督导情况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2021年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
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
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被交易所出具监管函的情况。
予以纠正。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2021年持续督导期间内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东、实际控制人已履行了相关承诺。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保荐机构密切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道,并及时与公司核实情况,2021年持续督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导期间内未发现所列事项。
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
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
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2021年持续督导期间内无该等报告事项发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生。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
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
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明确了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并于2022年4月19质量。日至22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
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
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2021年持续督导期间内,无该等报告事项发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生。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
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
3工作内容完成或督导情况
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2021年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募集资
18、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金存储与使用符合要求。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毕,募集资金专户已销户。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2021年持续督导期间内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公司能够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经核查,2021年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不存在《保荐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左刚赵墉一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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