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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照明:2021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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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照明:2021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生活 发表于 2022-4-27 00:00:00 浏览:  42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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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四月
律师事务所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庆怡路7号乐怡海创大厦1座26楼
电话:0757-86368809传真:0757-86368819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佛山电器照明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段兰律师、陈默律师于2022年4月26日列席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有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
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等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拟定于2022年4月26日下午14:30召开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
2、2022年4月1日,公司于中国证券报、大公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3、经本所律师核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股东大会联
系方式等,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公司董事会已对所审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会议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20日。
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是: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圣辉主持。现场会议于
2022年4月26日下午14:30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64号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召开。同时,公司向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接受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4月26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4月26日上午9:15至当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截至股权登记日2022年4月2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机构”)
登记在册的公司 A、B 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因故不能出席的股东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公司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
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股东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3972183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9.45%。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
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3、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9人,代表股份1856018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3.76%。
4、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28人,代表股份5828201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3.20%。
5、A 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4 人,代表股份 542894626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51.9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8 人,代表股份 394683067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37.76%;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6 人,代表股份 148211559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4.18%。
6、B 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39925510 股,占公司 B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3.1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人,代表股份 2535261 股,占公司 B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股份 37390249 股,占公司 B 股股东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有表决权股份的12.31%。
7、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形成一致行动人的股东)共17人,代表股份38164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28%。
8、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7名董事、3
名监事及5名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会议通知》所列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并由本所律师与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计票和监票。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
3、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4、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5、根据合并统计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与结果如下,
其中议案(5)、(8)、(9)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列示,议案(10)为特殊表决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1)审议通过《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5819351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反对
8850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A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42009624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99.84 %;反对
885002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B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992551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议案通过。
(2)审议通过《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5819351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反对
8850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A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42009624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99.84 %;反对
885002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B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992551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议案通过。
(3)审议通过《2021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5819351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反对
8850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A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42009624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99.84 %;反对
885002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B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992551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议案通过。
(4)审议通过《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5819351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反对
8850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A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42009624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99.84 %;反对
885002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B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992551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议案通过。
(5)审议通过《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5823969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反对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4231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A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4247146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2 %;反对
423166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0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B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992551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3932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91%;反对
4231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09%;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议案通过。
(6)审议通过《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5821683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反对
6517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A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4224286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99.88%;反对
651766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1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B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992551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议案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5819018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反对
9182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A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41980824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99.83%;反对
913802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1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
B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9921022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99.99%;反对4488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议案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5791553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反对
36647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A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41769624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99.79%;反对
1125002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2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
B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7385761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93.64%;反对
2539749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6.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5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7%;反对36647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该议案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调整与广晟财务公司部分内容》的议案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1621025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反对
9138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A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4765925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99.38%;反对
913802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6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
B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4443258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9026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06%;反对
9138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94%;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广东省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香港华晟控股有限公司、广晟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均回避表决,且未接受其他股东对该议案的委托投票。
该议案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5819306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反对
8894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A 股股东表决情况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同意 542009624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99.84%;反对
885002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
B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9921022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99.99%;反对4488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议案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由见证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以下无正文)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签字):
刘杨红
经办律师(签字):
段兰
经办律师(签字):
陈默
签署日期: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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