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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为股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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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为股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彼岸花开 发表于 2022-4-29 00:00:00 浏览:  36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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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规范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流程,加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融及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业务风险的业务,外汇业务品种具体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权、利
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开展外汇汇套期保值业务需报公司审批。
第二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外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第五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
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合约的外币金额需与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相匹配,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付)款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账户,不得使用他人
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第八条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本制度规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一)公司财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公司内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外汇套期保
值交易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三)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根据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协助履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笔金额或连续12个月累计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由董事会审议。
(二)对于单笔金额或连续12个月累计总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负责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涉及部门及相关职责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一)财务部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
(二)采购及销售相关部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跟进并提供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三)内审部门: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四)董事会办公室: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部门,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协助履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实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财务部门应加强对货币汇
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方案。
(二)采购、销售相关部门将基础业务信息报送财务部门汇总后用于汇率风险防范的分析决策。
(三)财务部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
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经审批后实施。
(四)公司财务负责人对财务部门提出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进行审核,并报告董事长,由其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内进行审核。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代理人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董事长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提议由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或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交易额度内进行审核。
(六)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交易业务方案,将相关协议按照公司合同审
批流程提交审核后签署相关合约,业务交易方案审批文件应作为合同审批流程附件提交。(七)财务部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定期向财务负责人、财务部门分管领导、董事长报告情况。
(八)财务部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确认,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九)公司内审部门应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
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必要时还需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
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有关的信息。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执行、复核、审批相分离;经办人员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在公司董
事会、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合同中约
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
息以书面及时上报董事长、由董事长经审慎判断后做出决策。
第十八条内审部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
况、产品交割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会计人员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七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之后,需严格按照相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第二十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遭受重大损失时,公司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时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低于”、“高于”“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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