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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终止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与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终止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此页无正文,为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卫东:
饶立新:
张启灿: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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