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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特生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及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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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特生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及专项说明

王员外 发表于 2022-4-30 00:00:00 浏览:  53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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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及专项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2021年12月31日财务状况及2021年度的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二、关于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2021年度经营和利润情况,综合考虑公司日常经营和后续发展的资金需要及对股东的回报,制定了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中现金分红红利金额占公司
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体现了公司对
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的重视,保障了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将《关于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公司2022年度针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是结合公司目前的薪资水平并
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薪资水平制定的,有利于充分发挥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未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
1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监管要
求和管理办法,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所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如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五、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们通过对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了解,认为评价报告客观真实的反映了公司内部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的真实情况。公司在2021年度内不断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内部控制制度完整有效,公司各项经营活动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运行,公司运作中的各项风险基本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公司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六、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
人民币2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期限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决议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规定,我们对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
2行了认真的核查,并作如下专项说明: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担保的情形,不存在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不存在
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的情形。
3、公司不存在因担保事项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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