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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矿能源: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兖矿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关联方开展金融业务风险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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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矿能源: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兖矿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关联方开展金融业务风险处置预案

百合 发表于 2022-4-30 00:00:00 浏览:  29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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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兖矿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关联方
开展金融业务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兖矿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兖矿财司”)为兖矿
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兖矿能源”“公司”)控股子公司,兖矿财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能源”)成员单位(包括山东能源,山东能源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山东能源及山东能源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单独或共同持股30%以上的公司,山东能源及子公司下属的社会团体法人,但不包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资金安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要求,公司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兖矿财司负责对关联方金融风险进行管控。兖矿
财司成立金融风险防范及处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兖矿财司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各业务部室负责—1—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工作由兖矿财司风险管理部负责,办公地点设在风险管理部。
第三条“金融风险”的应急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金融风险的应急处理工作由
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对兖矿财司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及早预警,及时处置。对金融业务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三)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
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四)防化结合,重在防范。加强风险监测,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并从山东能源、兖矿能源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监控做到及时有效,提高应对各类突发性风险的能力。
第三章风险报告
第四条建立金融风险报告制度,报告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由风险管理部按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并根据该报告整理和编制风险持续评估报告报兖矿财司董事会,及时书面告知兖矿能源,兖矿能源应将风险持续评估报告与公司的半年度报告、—2—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第五条定期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在兖矿财司贷、存款时点数;
(二)借款人经营状况、财务指标;
(三)可能对贷款在未来造成影响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四)对以上各项情况的风险分析评估。
第六条当借款人在兖矿财司存、贷款异动,或发生其他借
款人突发性事件时,风险管理部应立即向领导小组进行临时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该事件对兖矿财司贷款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兖矿财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七条当存、贷款出现异常时,领导小组应及时向监管机
构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形成书面报告递交兖矿财司董事会。
对金融业务风险,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四章风险应急处置程序的启动及措施
第八条当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兖矿财司应评估后
立即启动应急处理机制:
(一)借款人在兖矿财司贷款虽未到期,但已出现欠息情况;
(二)借款人在兖矿财司贷款出现逾期未还情况;
—3—(三)借款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例等重大事项时;
(四)借款人发生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出现逾期情况;
(六)借款人在兖矿财司贷款抵质押物评估价值低于贷款本息的情况;
(七)借款人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
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八)借款人违法违规受到监管部门的重大公开行政处罚;
(九)借款人出现其他可能对兖矿财司贷款本息收回产生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九条当出现第八条所述情形之一时,领导小组应评估后
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组织人员敦促借款人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金融业务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应急处理方案。应急处理方案应根据金融业务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条应急处理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应急处理小组;
(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
—4—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三)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四)应急处理小组对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一条兖矿财司要积极采取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
风险扩散和蔓延,应急处理小组可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
(一)暂缓或停止发放借款人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
(二)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三)兖矿财司业务部门经过调查,认为借款人存在不具
备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兖矿财司应通过冻结借款人账户、追究保证人责任、处置贷款抵质押物等措施保证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兖矿财司与借款人召开联席会议,由应急处理
小组和借款人相关负责人共同出席,寻求解决风险的办法,必要时共同起草文件向兖矿财司控股股东请示,力求将兖矿财司的资金风险降到最低,确保兖矿财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均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理方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处理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化解措施,积极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章后续事项处置
—5—第十四条突发性金融风险平息后,兖矿财司应重新对贷款风险进行评估,调整相关信贷政策。领导小组要加强对金融业务的监督,防范产生新的金融业务风险。
第十五条兖矿财司应对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预案由兖矿财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预案自兖矿能源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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