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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瀚叶: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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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瀚叶: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开心 发表于 2022-4-30 00:00:00 浏览:  61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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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0226
股票简称:ST瀚叶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财务顾问二零二二年四月
1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以供投资者和有关各方参考。本财务顾问特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财务顾问依据的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信
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向本财务顾问作出承诺,保证其所提供的一切信息包括书面材料、文件或口头证言资料等均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二、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披露的《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信披露文件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三、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财务顾问就《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发表的
核查意见是独立进行的,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及投资者认真阅读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有关此次权益变动各方发布的相关公告和备查文件。
2六、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权益变动的核查意见已提交本财务顾问内核机构审查并获通过。
七、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执行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及内部防火墙制度。
3目录
声明....................................................2
释义....................................................7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9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的核查..............................9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亨通永旭基本情况的核查................................9
(二)对一致行动人亨通集团基本情况的核查.................................13
(三)对一致行动人投资控股基本情况的核查.................................16
(四)对一致行动人亨通创投基本情况的核查.................................19
(五)对一致行动人崔巍基本情况的核查...................................22
(六)对一致行动人梁美华基本情况的核查..................................24
(七)一致行动关系说明..........................................25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的核查....................................25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25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继续增持或处置计划的核查....26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的核查..............26
四、对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27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的核查.....................................27
(二)对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的核
查....................................................27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及是否存在其他
安排的核查,...............................................28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的核查....................................28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的核查....................................28
(一)对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
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的核查.......................................29
4(二)对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的核查..................................................29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整计划的核查..........29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计划的
核查...................................................29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计划的核查..............30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的核查..............................30
(七)对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的核查..30
七、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的核查..................................30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影响的核查.....................................30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影响的核查....................................32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影响的核查....................................32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33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与上市公司
及其子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33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与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34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的核查..................................................34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
者安排的核查...............................................35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的核查.............35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情况的核查................................................35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35
5十、对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35
十一、对本次交易聘请第三方情况的核查...................................3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36
(二)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36
十二、财务顾问意见............................................36
6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ST瀚叶、指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瀚叶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亨通永旭指苏州亨通永旭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财务顾问、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指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亨通集团指亨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控股指江苏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亨通创投指江苏亨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亨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一致行动人指
司、江苏亨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崔巍、梁美华
2022年4月8日,上海金融法院委托上海证券交
易所在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处理了被执行
人沈培今持有的“ST 瀚叶”共计 322231091 股无
限制流通股,亨通永旭以每股单价2.7元,成功竞本次权益变动指买322231091股。亨通永旭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数将从456939390股变为
779170481股,持股比例上升至25.01%,取得上
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本核查意见、详式权益变动报
指《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告书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15号准则》指
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16号准则》指
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7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千元/万元/亿元指人民币元/千元/万元/亿元
说明:如本核查意见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数据汇总数存在尾差的情况,系四舍五入造成。
8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必要核查。
本财务顾问履行上述程序后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制作的权益变动报告
书中所披露的信息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符合《证券法》《收购办法》《15号准则》和《16号准则》等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的要求。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亨通永旭基本情况的核查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苏州亨通永旭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址苏州市吴江区江陵街道中山北路2288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江苏亨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崔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9MA7J33HJ58成立时间2022年3月3日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营范围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通讯地址苏州市吴江区江陵街道中山北路2288号
联系电话0512-63196900经核查,亨通永旭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或解散的情形。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亨通永旭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本次权益变动的主体资格
2、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亨通永旭股权及控制关系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亨通永旭的股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9经核查,亨通永旭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亨通创投,实际控制人为崔根良、崔巍,崔根良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如下:
序号单位持股比例主营业务
1亨通集团有限公司58.70%贸易、投资等
光纤光缆、电力电
2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4.03%
缆等
3苏州亨通永鑫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77.35%股权投资等
注:上表为崔根良直接持股情况,通过直接持股的企业控制的下级公司不再赘述。亨通集团系与崔巍共同控制。
崔巍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详见本节“(五)对一致行动人崔巍基本情况的核查”。
3、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亨通永旭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核查
(1)主要业务亨通永旭主要作为投资平台从事投资活动。
(2)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经核查,亨通永旭成立未满一年,尚未实际开展经营,无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数据。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亨通永旭已完成本次权益变动所需资金的缴付,具备本次收购的实力,且没有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意图。
104、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亨通永旭最近五年合规经营情况的核查经核查,亨通永旭成立未满一年,成立至今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5、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亨通永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的核查
姓名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崔巍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中国吴江无经核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6、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亨通永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的核查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亨通永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亨通永旭的实际控制人崔根良、崔巍直接或间接持有下述上市公司5%及以
上股权:
序总股本公司名称上市地点持股比例主要业务号(万元)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上海证券交28.08%光纤光缆、
1236221.05
限公司易所(注1)电力电缆等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上海证券交6.93%
2180307.04银行业
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所(注2)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上海证券交6.18%多系列铝产
348916.23
股份有限公司易所(注3)品
苏州赛伍应用技术股上海证券交5.61%薄膜高分子
440407.40
份有限公司易所(注4)材料
香港联合交38800万元28.06%射频同轴电
5亨鑫科技有限公司
易所港币(注5)缆
电力电缆、
PT VOKSEL 印度尼西亚 4155 亿印 8.45%
6宽带接入与
ELECTRIC TBK 证券交易所 尼盾 (注 6)运营服务等
Rockley Photonics 纽约证券交 128470241 5.41%
7硅光子研究
Holdings Limited 易所 股 (注 7)
11注1:崔根良、崔巍通过亨通集团持有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4.05%的股权,崔根
良直接持有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4.03%的股权。
注2:崔根良、崔巍通过亨通集团持有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93%的股权。
注3:崔根良、崔巍通过苏州亨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普润平方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有限合伙人)持有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6.18%的股份。
注4:崔根良、崔巍通过上海今翼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汇至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和苏州亨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汇至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之有限合伙人),持有苏州赛伍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603212.SH)
5.61%的股份。
注5:崔巍通过金永实业有限公司持有亨鑫科技有限公司28.06%的股份。
注 6:崔根良、崔巍通过亨通光电国际有限公司(亨通集团之二级子公司)持有 PT
VOKSEL ELECTRIC TBK8.45%的股权。
注 7:崔根良、崔巍通过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Rockley Photonics Holdings
Limited5.41%的股权。
除上述情况外,崔根良、崔巍不存在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7、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亨通永旭持股5%以上金融机构情况的核查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亨通永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
亨通永旭的实际控制人崔根良、崔巍间接持有下述金融机构5%及以上股权:
序持股
公司名称总股本(万元)主要业务号比例
1苏州亨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15000.00100%融资担保
2吴江市苏商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46.67%小额贷款
3苏州信诚典当行有限公司6000.00100%典当
4亨通财务有限公司120000.0065.48%财务管理
5苏州市博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20000.00100%商业保理
6苏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5000.00(美元)40%融资租赁
7横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0000.0020%保险
8横琴华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200000.0035%金融租赁
9中兴保险经纪有限公司9000.0030.30%保险经纪
10吴江市鲈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33300.006.96%小额贷款
1211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80307.046.93%银行业
注:崔根良、崔巍通过亨通集团或亨通集团下属子公司持有上述金融机构股权,不存在直接持有的情况。
除此之外,崔根良、崔巍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
(二)对一致行动人亨通集团基本情况的核查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亨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江苏吴江七都镇心田湾法定代表人崔根良注册资本23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9138285715E成立时间1992年11月20日经营期限1992年11月20日至无固定期限
各种系列电缆、光缆、通信器材(不含地面卫星接收设备)、
金属材料(除贵金属外)、煤炭、五金交电、化工原料(除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装潢材料、针纺织品、纺织原料(除棉花)、铁矿石、铁矿砂、日用百货批发零售;金属镀层制
品、铝合金型材的制造加工;经营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和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自营和经营范围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投资咨询;投资管理;财务咨询;农副产品销售。(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
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北路2288号
联系电话0512-63196900经核查,亨通集团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或解散的情形。截至本核查意见13签署日,亨通集团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具备本次权益变动的主体资格。
2、对一致行动人亨通集团股权及控制关系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亨通集团的股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崔根良崔巍
58.70%41.30%
亨通集团有限公司经核查,亨通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崔根良、崔巍,崔根良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详见本节“(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亨通永旭基本情况的核查”。崔巍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详见本节“(五)对一致行动人崔巍基本情况的核查”。
3、对一致行动人亨通集团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核查
(1)主要业务
最近三年,亨通集团的主要业务为贸易、股权投资。
(2)最近三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2021年9月302020年12月312019年12月312018年12月31
项目
日/2021年1-9月日/2020年度日/2019年度日/2018年度
总资产8031864.427689205.486151677.975952706.51
净资产2832914.092633223.642011202.011797848.80
资产负债率64.73%65.75%67.31%69.80%
营业收入4145997.304572367.024498953.434688620.62
净利润165765.24131414.29155979.95318754.10
净资产收益率5.85%4.99%7.76%17.73%
4、对一致行动人亨通集团最近五年合规经营情况的核查经核查,亨通集团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5、对一致行动人亨通集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的核查
14姓名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崔根良董事长中国吴江无崔巍董事兼总经理中国吴江无吴如其董事中国吴江无虞卫兴监事中国吴江无经核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之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6、对一致行动人亨通集团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的核查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亨通集团直接或间接持有下述上市公司5%及以上股权:
序总股本公司名称上市地点持股比例主要业务号(万元)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上海证券光纤光缆、
1236221.0524.05%
公司交易所电力电缆等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上海证券
2180307.046.93%银行业
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所
印度尼西电力电缆、
PT VOKSEL 4155 亿
3亚证券交8.45%宽带接入与
ELECTRIC TBK 印尼盾易所运营服务等
Rockley Photonics 纽约证券 128470241
45.41%硅光子研究
Holdings Limited 交易所 股
亨通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崔根良、崔巍持有其他上市公司的情况详见本节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亨通永旭基本情况的核查”。
7、对一致行动人亨通集团持股5%以上金融机构情况的核查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亨通集团直接或间接持有下述金融机构5%及以上股权:
15序持股
公司名称总股本(万元)主要业务号比例
1苏州亨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15000.00100%融资担保
2吴江市苏商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46.67%小额贷款
3苏州信诚典当行有限公司6000.00100%典当
4亨通财务有限公司120000.0063.54%财务管理
5苏州市博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20000.00100%商业保理
6苏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5000.00(美元)40%融资租赁
7横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0000.0020%保险
8横琴华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200000.0035%金融租赁
9中兴保险经纪有限公司9000.0030.30%保险经纪
10吴江市鲈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33300.006.97%小额贷款
11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80307.046.93%银行业
亨通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崔根良、崔巍不存在直接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间接持有情况详见本节“(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亨通永旭基本情况的核查”。
(三)对一致行动人投资控股基本情况的核查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江苏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吴江经济开发区中山北路2288号法定代表人崔巍注册资本46500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9691346448E成立时间2009年7月3日经营期限2009年7月3日至无固定期限项目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财务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经营范围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北路2288号
联系电话0512-63196900经核查,投资控股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或解散的情形。截至本核查意见16签署日,投资控股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具备本次权益变动的主体资格。
2、对一致行动人投资控股股权及控制关系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投资控股的股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经核查,投资控股的控股股东为亨通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崔根良、崔巍,亨通集团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如下:
序号单位持股比例主营业务
1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4.05%光纤光缆、电力电缆等
2江苏亨通金控投资有限公司100%创业投资
3亨通文旅发展有限公司100%文旅开发等
4江苏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00%项目投资等
5江苏亨通精密铜业有限公司100%有色金属合金制造等
6江苏亨通数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100%物联网服务等
7江苏亨芯石英科技有限公司100%特种设备制造等
8亨通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100%新能源技术开发等
9苏州亨通文创有限公司100%组织文艺交流等
10亨通集团上海贸易有限公司100%贸易、进出口等
11苏州科大亨芯长三角研究院有限公司100%技术服务开发等
12亨通大厦(苏州)置业有限公司100%房地产开发销售等苏州亨通永贞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
1398.00%股权投资、项目投资
伙)
14亨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90.00%房地产开发销售等
15江苏宇钛新材料有限公司88.33%金属材料制造等
16江苏亨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80.00%创业投资咨询等
17亨通光载无限信息技术(江苏)有限公信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
1760.00%
司咨询开发转让等
18苏州信诚典当行有限公司60.00%质押典当等
19江苏亨通金服数字科技有限公司60.00%互联网信息服务等
20亨通财务有限公司52.00%财务管理等
21江苏亨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51.00%运输服务等
22苏州中科亨通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51.00%矿产资源的项目投资等
23苏州东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50.00%工程设计与施工等
24江苏亨通龙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50.00%新能源技术开发转让等
注:以上为亨通集团下属重要上市公司及直接持股50%以上的一级子公司,一级子公司控制的企业不再赘述。
投资控股的实际控制人为崔根良、崔巍,崔根良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详见本节“(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亨通永旭基本情况的核查”。崔巍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详见本节“(五)对一致行动人崔巍基本情况的核查”。
3、对一致行动人投资控股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核查
(1)主要业务
最近三年,投资控股主要作为投资平台从事投资咨询业务。
(2)最近三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2021年9月302020年12月312019年12月312018年12月31
项目
日/2021年1-9月日/2020年度日/2019年度日/2018年度
总资产104500.1593819.9773834.9275893.06
净资产50619.8556155.9055240.5555069.31
资产负债率51.56%40.15%25.18%27.44%
营业收入----
净利润-405.96915.34171.257683.85
净资产收益率-0.80%1.63%0.31%13.95%
4、对一致行动人投资控股最近五年合规经营情况的核查经核查,投资控股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5、对一致行动人投资控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的核查
18姓名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崔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中国吴江无虞卫兴监事中国吴江无经核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之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6、对一致行动人投资控股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投资控股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投资控股的控股股东亨通集团持有其他上市公司的情况详见本节“(二)对一致行动人亨通集团基本情况的核查”,投资控股的实际控制人崔根良、崔巍持有其他上市公司的情况详见本节“(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亨通永旭基本情况的核查”。
7、对一致行动人投资控股持股5%以上金融机构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投资控股直接持有下述金融机构5%及以上股权:
序号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万元)持股比例主要业务吴江市苏商农村小额贷款股份
12000043%小额贷款
有限公司
投资控股的实际控制人崔根良、崔巍不存在直接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间接持有情况详见本节“(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亨通永旭基本情况的核查”。
(四)对一致行动人亨通创投基本情况的核查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江苏亨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山北路2288号法定代表人崔巍注册资本300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5691582673成立时间2011年2月16日
19经营期限2011年2月16日至无固定期限
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经营范围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北路2288号
联系电话0512-63196900经核查,亨通创投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或解散的情形。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亨通创投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本次权益变动的主体资格。
2、对一致行动人亨通创投股权及控制关系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亨通创投的股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经核查,亨通创投的控股股东为亨通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崔根良、崔巍,亨通集团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详见本节“(三)对一致行动人投资控股基本情况的核查”,崔根良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详见本节“(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亨通永旭基本情况的核查”。崔巍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详见本节
“(五)对一致行动人崔巍基本情况的核查”。
3、对一致行动人亨通创投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核查
(1)主要业务
20最近三年,亨通创投主要作为投资平台从事投资咨询业务。
(2)最近三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2021年9月302020年12月312019年12月312018年12月31
项目
日/2021年1-9月日/2020年度日/2019年度日/2018年度
总资产226045.00127635.52130907.7498948.57
净资产68882.4224894.0539421.2626688.61
资产负债率69.53%80.50%69.89%73.03%
营业收入566.04-566.04566.04
净利润43988.37-14527.2125232.65-337.33
净资产收益率63.86%-58.36%64.01%-1.26%
4、对一致行动人亨通创投最近五年合规经营情况的核查经核查,亨通创投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5、对一致行动人亨通创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的核查
姓名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崔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中国吴江无虞卫兴监事中国吴江无经核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之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6、对一致行动人亨通创投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亨通创投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亨通创投的控股股东亨通集团持有其他上市公司的情况详见本节“(二)对一致行动人亨通集团基本情况的核查”,亨通创投的实际控制人崔根良、崔巍持有其他上市公司的情况详见本节“(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亨通永旭基本情况的核查”。
7、对一致行动人亨通创投持股5%以上金融机构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亨通创投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
21亨通创投的实际控制人崔根良、崔巍不存在直接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间接持有情况详见本节“(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亨通永旭基本情况的核查”。
(五)对一致行动人崔巍基本情况的核查
1、基本情况
姓名崔巍性别男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2052519860822****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北路2288号
通讯方式0512-63196900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否者地区的居留权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崔巍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本次权益变动的主体资格。
2、对一致行动人崔巍最近五年主要任职情况的核查
起止时单位职务注册地址主营业务产权关系间
2017年董事
亨通集团有贸易、投直接持股
9月至兼总江苏吴江七都镇心田湾
限公司资41.30%今经理
2020年珠海市横琴新区十字门
横琴人寿保通过亨通集团持
5月至董事中央商务区珠海横琴金保险
险有限公司股20%今融产业发展基地2号楼
2016年通过亨鑫科技有
江苏亨鑫科董事宜兴市丁蜀镇陶都路通信设备
5月至限公司持股
技有限公司长138号制造
今28.06%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
2018年上海国耀投投资管
民支路 58 号 D1-4867 通过亨通集团持
9月至资管理有限董事理、咨询
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股40%今公司等
区)
22通过横琴人寿保
险有限公司持股
2021年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
中兴保险经22.73%,通过珠
5 月至 董事 17 号佛山绿地中心 T3 保险
纪有限公司海横琴安友投资
今办公楼31层01、10号控股有限公司持
股77.27%珠海市横琴新区十字门
2021年珠海横琴安项目投
中央商务区金融产业发通过亨通集团持
8月至友投资控股董事资、实业
展基地 2 号楼一楼 A03 股 33.33%今有限公司投资等区电容器用
2021年苏州易昇光薄膜、光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过亨通集团持
9月至学材料有限董事学及聚酯
通北路168号股18.03%
今公司薄膜、包装膜等
2021年
湖州东源置董事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房地产开通过亨通集团持
5月至
业有限公司长浔镇万顺中路518号发等股45%今深圳伊赛里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通过苏州亨通投
2018年计算机软
斯认知商业科苑南路(深圳湾段)资管理合伙企业
2月至董事硬件技术
技术有限公3331号阿里巴巴大厦(有限合伙)持今开发等
司 T2 座 12 楼 D16 股 30%
直接持股51%,
2017年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
上海今翼科通过苏州亨通投
1 月至 执行 民支路 58 号 A1-2897
技投资有限投资资管理合伙企业2017年董事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公司(有限合伙)持
12月区)
股49%
注:在亨通集团下属子公司中的任职不再赘述。
3、对一致行动人崔巍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的核查
持股比例/出资份序号单位主营业务额
苏州亨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项目
199%(有限合伙)投资苏州亨通永盛创业投资企业
21%股权投资、项目投资(有限合伙)
233上海今翼科技投资有限公司51%实业投资,投资管理
上海圣埃蒂文化发展合伙企业文化艺术交流策划,企业管
41%(有限合伙)理咨询服务
5金永实业有限公司100%投资
6亨通集团有限公司41.30%贸易、股权投资
注:上表为崔巍直接持股情况,通过直接持股的企业控制的下级公司不再赘述。崔巍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对苏州亨通永盛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和上海圣埃蒂文化发展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进行控制。亨通集团系与崔根良共同控制。
4、对一致行动人崔巍最近五年合规情况的核查经核查,崔巍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5、对一致行动人崔巍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崔巍不存在直接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间接持有情况详见本节“(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亨通永旭基本情况的核查”。
6、对一致行动人崔巍持股5%以上金融机构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崔巍不存在直接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间接持有情况详见本节“(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亨通永旭基本情况的核查”。
(六)对一致行动人梁美华基本情况的核查
1、基本情况
姓名梁美华性别女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44200019870815****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北路2288号
通讯方式0512-63196900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是,香港地区居留权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24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梁美华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不
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本次权益变动的主体资格。
2、对一致行动人梁美华最近五年的主要任职情况的核查
主营产权起止时间单位职务注册地址业务关系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
2017年12上海今翼科技投执行58 号 A1-2897 室(上海横泰经 投资 无月至今资有限公司董事济开发区)
3、对一致行动人梁美华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梁美华暂无控制的企业。
4、对一致行动人梁美华最近五年合规情况的核查经核查,梁美华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5、对一致行动人梁美华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梁美华不存在直接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6、对一致行动人梁美华持股5%以上金融机构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梁美华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
(七)一致行动关系说明经核查,亨通永旭、亨通集团、投资控股、亨通创投均为崔根良、崔巍控制的企业。梁美华为崔巍之配偶。
在本次权益变动中,亨通永旭、亨通集团、投资控股、亨通创投、崔巍及梁美华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的核查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苏州亨通永旭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崔根良、崔巍系亨通集团有限公司、苏州亨通永旭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5江苏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两人拥
有多年的上市公司管理经验。本次权益变动主要系崔根良、崔巍看好上市公司涉足产业的未来发展前景,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持有 ST 瀚叶 14.67%的股权(由于上市公司已回购部分股份并注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权比例由前次权益变动报告披露的14.60%升至
14.67%),本次拟再次增持并取得对 ST 瀚叶的控制权,将有效提升上市公司的
规范性管理,缓解风险,促进 ST 瀚叶长期、持续的稳定发展。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未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相违背。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继续增持或处置计划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的核查
2022年2月9日,亨通集团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对是否参与瀚叶股份司
法竞拍进行了讨论,决定先成立新的投资平台,是否用该平台去参与竞拍待定。
2022年3月3日,亨通集团和下属全资子公司亨通创投作为合伙人成立了亨通永旭。
2022年3月30日,苏州亨通永旭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召开合伙人会议,决定参与上海金融法院于2022年4月8日在《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处置案号(2021)沪 74 执 106 号项下 ST 瀚叶 322231091 万股无限售股股票的竞买。
2022年4月8日,上海金融法院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大宗股票司法协助
执行平台处理了被执行人沈培今持有的“ST 瀚叶”共计 322231091 股无限制流通股,亨通永旭以每股单价2.7元,成功竞买322231091股。
2022年4月11日,亨通永旭支付完全部竞买款项。
262022年4月25日,亨通永旭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沪74执106号之二)(以下简称《执行裁定书》),原沈培今持有的322231091
股无限制流通股的所有权自《执行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转移至亨通永旭,上述股票解除司法冻结及质押,所有轮候冻结自动失效,亨通永旭可持《执行裁定书》办理上述股票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上述股票过户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成。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履行了本次权益变动所必要的相关程序,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对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的核查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执行法院裁定。
2022年4月8日,上海金融法院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大宗股票司法协助
执行平台处理了被执行人沈培今持有的“ST 瀚叶”共计 322231091 股无限制流通股,亨通永旭以每股单价2.7元,成功竞买322231091股。
2022年4月25日,亨通永旭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执行裁定书》,原沈培今
持有的322231091股无限制流通股的所有权自《执行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转移至亨通永旭。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对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上市公司456939390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67%(由于上市公司已回购部分股份并注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权比例由前次权益变动报告披露的14.60%升至14.67%)。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上市公司
779170481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5.01%。本次权益变动后,亨通集团
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崔根良、崔巍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亨通永旭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前权益变动后
27股份数量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股)(股)
亨通永旭--32223109110.34%
亨通集团45049713214.46%45049713214.46%
投资控股20000000.06%20000000.06%
亨通创投20000000.06%20000000.06%
崔巍11102000.04%11102000.04%
梁美华13320580.04%13320580.04%
合计45693939014.67%77917048125.01%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及是否存在其他安
排的核查,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不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根据《收购办法》第七十四条,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承诺,自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登记日起,18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减持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的核查
2022年4月8日,上海金融法院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大宗股票司法协助
执行平台处理了被执行人沈培今持有的“ST 瀚叶”共计 322231091 股无限制流通股,亨通永旭以每股单价2.7元,成功竞买322231091股,本次交易总额为870023945.70元,除上述资金外,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其他交易作价。
经核查,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关于认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的承诺函》,为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的资金均来自于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亦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的核查
28(一)对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
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的核查经核查,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说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对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
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的核查经核查,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说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12个月内暂无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已有资产和业务进
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上市公司暂无实施重大资产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的安排。
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以及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的角度出发,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整计划的核查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选举通过新的董事会成员,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计划的核查经核查,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29(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计划的核查经核查,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瀚叶股份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的核查经核查,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瀚叶股份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作出其他重大安排的计划。
(七)对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的核查经核查,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上述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其他对瀚叶股份现有业务和组织结构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七、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的核查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影响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仍将保持独立运营,仍将保持其人员独立、资产完整、业务独立、组织机构独立和财务独立。
为了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均出具了《关于保障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在崔根良、崔巍作为瀚叶股份实际控制人期间将保证与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相互独立,具体承诺如下:
1、保持与瀚叶股份之间的人员独立
(1)瀚叶股份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在瀚叶股份专职工作,不在本单位及本单位/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继续保持瀚叶股份人员的独立性。
(2)瀚叶股份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本
人/本单位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保持完全独立。
2、保持与瀚叶股份之间的资产独立
30(1)瀚叶股份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其资产全部能处于瀚叶股份的控制之下,并为瀚叶股份独立拥有和运营。
(2)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
占用瀚叶股份的资金、资产。
3、保持与瀚叶股份之间的财务独立
(1)瀚叶股份继续保持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瀚叶股份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
(3)瀚叶股份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人/本单位或本人/本单位所控制的企业共享一个银行账户。
(4)瀚叶股份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瀚叶股份的资金使用调度。
(5)瀚叶股份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人/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处兼职或领取报酬。
(6)瀚叶股份依法独立纳税。
4、保持与瀚叶股份之间的机构独立
(1)瀚叶股份继续保持健全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瀚叶股份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裁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5、保持与瀚叶股份之间的业务独立
(1)瀚叶股份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本人/本单位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瀚叶股份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31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带来实质性不利影响。同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是有效可行的。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影响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上市公司瀚叶股份主营兽药、农药、饲料添加剂、热电联供及网络游戏及影视业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亨通集团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崔根良、崔巍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崔根良、崔巍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范围涉及传统制造、房地产开发、文旅项目开发、贸易服务、金融租赁
服务、信息传输和信息技术服务、股权投资、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文化体育娱
乐业、仓储物流等,与上市公司的业务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为避免未来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均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具体如下:
对于瀚叶股份正在经营的业务、产品,承诺方保证现在和将来不直接经营或间接经营、参与投资与公司业务、产品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的企业、业务和产品。
承诺方也保证不利用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正当权益。同时承诺方将促使承诺方全资拥有或其拥有50%股权以上或相对控股的下属子公司遵守上述承诺。本承诺函一经本人/本单位签署即对本人/本单位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且不可撤销。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关于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同
业竞争的承诺,避免今后产生同业竞争。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影响的核查2021年4月22日,亨通集团与瀚叶股份签订《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亨通集团以10134.60万元的价格向瀚叶股份转让所持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70%的股权。彼时亨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
32瀚叶股份2497534股股份,占其总股本的0.08%,因此本次股权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2022年4月,双方与瀚叶股份全资子公司浙江拜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拟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本次股权的购买主体更换为瀚叶股份全资子公司浙江拜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此时亨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瀚叶股份456939390股股份,占其总股本的14.67%,因此本次股权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瀚叶股份已向亨通集团支付完毕本次交易价款。
除上述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的关联交易事项。
为规范将来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均出具了《关于规范与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
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其他关联方将尽量避免与瀚叶股份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时,将严格履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瀚叶股份及非关联方股东的合法权益。如违反上述承诺给瀚叶股份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对造成的损失作出及时、足额的赔偿。本承诺函一经本人/本单位签署即对本人/本单位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且不可撤销。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上述关联交易外,上市公司不会因本次权益变动额外增加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出具的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是有效可行的。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
在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的重大交易如下:
332021年3月5日,亨通集团与瀚叶股份签订《青岛易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瀚叶股份以28942.00万元价格向亨通集团转让所持有的青岛易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4.99%的股权。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亨通集团已向瀚叶股份支付完毕本次交易价款。
2021年4月22日,亨通集团与瀚叶股份签订《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亨通集团以10134.60万元的价格向瀚叶股份转让所持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70%的股权。2022年4月,双方与瀚叶股份全资子公司浙江拜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拟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本次股权的购买主体更换为瀚叶股份全资子公司浙江拜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瀚叶股份已向亨通集团支付完毕本次交易价款。
经核查,除上述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
产5%以上的交易的情况。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经核查,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声明,在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的核查经核查,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声明,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34(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
排的核查经核查,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声明,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的说明,在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的说明,在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的直系亲属亦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十、对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收购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本次权益变动聘请我公司为财务顾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一、对本次交易聘请第三方情况的核查35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要求,本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进行了充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聘请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担任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上述聘请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二)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聘请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担任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十二、财务顾问意见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遵守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做出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确保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按照《收购管理办法》《15号准则》《16号准则》
等相关规定编制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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