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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力石化: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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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力石化: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

国民爷爷 发表于 2022-4-30 00:00:00 浏览:  53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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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
好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为内幕信息登记管理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内幕信息定义及其范围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10%;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登记备案
第七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
议、披露等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
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填写其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填写其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上市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上市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
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第九条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上市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除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
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报告内部重大事项。涉及内幕信息的,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五章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有必要
时应采取签订保密协议、保密承诺函等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四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
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七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
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要求给予适当的赔偿,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
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时,按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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