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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鹏飞: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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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鹏飞: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雪儿白 发表于 2022-4-28 00:00:00 浏览:  44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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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鹏飞”、“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长城证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了《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通过与华鹏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审计会计师等人员进行沟通,查阅华鹏飞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文件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的方式,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事项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母公司以及全部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包括:治理结构、组织机构、内部审计、人力资源、企业文化,各项业务的控制活动包括资金管理、财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募集资金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子公司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经营管理实际状况,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并对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持续的改进及优化,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及内部管理的要求。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分类缺陷影响
营业收入总额的5%≤错报;利润总额的10%≤错重大缺陷报;资产总额的5%≤错报
营业收入总额的1%≤错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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